张永旺: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诉被告张永旺、赵峰、云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3民初1693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李生、白胜:
本院受理原告单晓颖与被告李生、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白胜:
本院受理原告包秀梅与被告白胜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44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贾艳辉: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友与被告贾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徐子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友与被告徐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申保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与被告申杨、申保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申杨、申保林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保险理赔款72677.4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理赔款72677.41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理赔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申杨、申保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逾期保险费3724.64元。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被告申杨、申保林共同负担,公告费200元由申杨、申保林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李臣: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5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李臣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借款本金49968.16元,支付截止至2020年3月21日止的利息2195元,本息合计52163.1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李臣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以借款本金49968.16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按逾期利率14.975418‰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05元,由被告李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陈秋成、王忠迁: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六方信用社诉你们及李忠华、王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贾永平、郭俊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内0502民初765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租金25831元,违约金12500元,合计38331元;2、归还租赁物:成工牌装载机(机型:ZL50E-3,机号2553);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王引弟、唐瑞祥、郝勇、冯利凤: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3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
曾范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恒兴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
白轲、闫利世、闫峰、武永亮: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支行与被上诉人白轲、闫利世、闫峰、武永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内01民终3439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董利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洋与被上诉人张慧慧、董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内01民终2189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
田红利: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上诉人田红利、被上诉人唐海霞、被上诉人胡喜标、被上诉人利建玲、被上诉人田来换、被上诉人温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张志俊: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上诉人张志俊、被上诉人杨文广、被上诉人孟润鲜、被上诉人胡利君、被上诉人李爱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6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内蒙古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俊杰: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云燕青、孙和平、安志强、王喜梅、孙栋栋、弓改凤: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上诉人云燕青、孙和平、安志强、王喜梅、孙栋栋、弓改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案外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三泰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执行异议之一案,已审理终结。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内0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刘永军、李润先、郭俊鲜:
本院受理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8)内012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2020)内0122执538号失信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孙钰翔(曾用名孙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宣凯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24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钟志伟:
原告成波涛诉你、周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赁费10000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以上一二项共计1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周岩:
原告成波涛诉你、钟志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赁费10000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以上一二项共计1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钟志伟:
原告成波涛诉你、周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韩计表: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苗生有申请执行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121执12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缴费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在送达之日后第3日传唤你方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且本院可以不以发出执行通知为前提,根据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赵占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准予原告王英与被告赵占林离婚;二、婚生子赵义博随原告王英生活,抚育费由被告赵占林每月承担600元(从2020年5月1日起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每年给付两次,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为给付日)。被告赵占林可以随时探视小孩;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蛮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姜美玲、王继天、姜昊峰: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六方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孟凡敏、李艳杰、付天财、崔金玲: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六方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崔文秀、石海军、石万兵: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3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石万兵、高粉连、崔文秀、石海军、郝俊梅: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3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王生祥:
本院受理上诉人温军与被上诉人赵海平、王生祥、回民区玉海祥食品批发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内01民终230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