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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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8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高永胜、许毛珍:

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永胜、许毛珍、李哲旭、张喆俞、高伟、袁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2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高永胜、许毛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借款本金80000元的利息已经清偿至2018年6月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2017年10月27日《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编号06419)约定的借款利率、罚息利率标准,从2018年6月6日开始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哲旭、张喆俞、高伟、袁海燕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迫偿。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200元,由被告高永胜、许毛珍、李哲旭、张喆俞、高伟、袁海燕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张红利、周天兵:

本院受理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杨力宏: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宋燕辉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执异19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任茂林、于波:

本院受理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3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马立国、何忠平:

申请执行人闫晓亮与被执行人马立国、何忠平、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发出(2019)内0826执96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立国、何忠平、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马立国、何忠平、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仍拒不履行。为此,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2019)内0826执9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闫晓亮名下的房屋1套,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河套大街与河酒路交汇处500米路南4-1-401(合同编号:2013-0012306)。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内0826执9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了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闫晓亮名下的房屋1套,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河套大街与河酒路交汇处500米路南4-1-401(合同编号:2013-0012306),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一次流拍价接收以上财产。为此,本院裁定将以上财产作价301017.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接收该房屋抵顶债务。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9)内0826执96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闫晓亮名下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河套大街与河酒路交汇处500米路南4-1-401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3-0012306)抵顶债务。故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19)内0826执96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闫晓亮名下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河套大街与河酒路交汇处500米路南4-1-401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3-0012306)解除查封。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公告向你二人送达(2019)内0826执962号执行裁定书、(2019)内0826执9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9)内0826执96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19)内0826执96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周岩:

原告成波涛诉你、钟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魏淑丽: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5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魏淑丽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截止至2020年6月21日止的利息4936.85元,本息合计54936.8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魏淑丽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按逾期利率14.975418‰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元,由被告魏淑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高东辉、于凤艳: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六方信用社诉你们及孙志强、吴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5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张平: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张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截止至2020年3月21日止的利息6762.23元,本息合计56762.2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张平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按逾期利率14.975418‰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张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郝勇、冯利凤、王引弟、唐瑞祥: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3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郝俊梅、崔文秀、石海军、石万兵: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3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郑芝俊:

本院受理上诉人梁丽峰与被上诉人李春明、石强,原审被告郑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白俊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高雪峰、白亮明、白俊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28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为一审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刘美、王利明、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被告王国强、刘美、王利明、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王国强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1150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限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杜文、武凤莲、周夺、张巧先、李秀、陈德生、刘存富、鲁友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大成至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杜文、武凤莲、周夺、张巧先、李秀、陈德生、刘存富、鲁友平、第三人呼和浩特市亚鹤肥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668、2669、2670、2671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李福根:

本院受理上诉人樊文利与被上诉人高从府、李福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聂金瑞、聂金喜、黄永生、张丽英、兰雅梅: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聂金瑞、聂金喜、黄永生、张丽英、兰雅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王韵秋、尚进: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王韵秋、尚进、姚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彭胡格吉力吐(胡格吉力图):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吴永军:

本院受理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李翠莲、孟喜乐、韩锦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0)内0122民初14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魏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唯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呼和浩特市唯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9979元;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唯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魏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庞居奇:

本院受理卜玲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0)内0122民初14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王春燕、范建军:

本院受理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8)内0122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0)内0122执537号失信决定书。自公告之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27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为一审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邢舰:

关于原告内蒙古协同创新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静、内蒙古黄羊洼草业有限公司、杨志刚、尹向前、赤峰市绿禾农业咨询有限公司、郭琦鑫、刘敬红、邢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望新与被告尤金才、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吴满全、佟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诉你二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335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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