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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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8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白帮柱、郭金花:

原告白金贵与被告白帮柱、郭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9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金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白金贵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内蒙古元丰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科左中旗宝龙山冬春神通物资经销处诉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申请人科左中旗宝龙山冬春神通物资经销处依(2015)左民初字第025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521执810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元丰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院落内东侧锅炉房内的两台大型锅炉(哈尔滨产)。查封期间,不得擅自转移、买卖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

王爱生:

本院在王治平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2019)内0602执恢15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扣划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 (账号:608062004200131061)内的10280.45元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7004400000609323_156_1)内19663.18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二、(2019)内0602执恢154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爱生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四十里乡政府所在地(编号:杭国用(2009) 50201019-1)面积:25560.1㎡土地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王巧秀、李凤飞、鄂尔多斯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东胜区人民法院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康巴什团结路巨力广场1号7014、7013(合同编号分别为:2009-0023567,2009-0023566,价值共计约370万元)商业用房的强制执行;2、请求确认原告享有位于康巴什团结路巨力广场1号7014、7013合同编号分别为:2009-0023567、2009-0023566商业用房所有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王国宏:

原告刘彦诉被告王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国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彦借款57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被告王国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7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王丽、马金平:

本案立案执行的崔尚家与王丽、马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1.(2020)内0602执恢12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20)内0602执恢1250号执行决定书(失信);3.(2020)内0602执恢1250号限制消费令。请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

陈东梅:

本院受理原告乔宇诉被告张晓军、陈东梅、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晓军、陈东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乔宇借款本金1000000元和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从2010年7月26日起计24%年利率利息至本金还清止);二、被告刘俊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3513元,由被告张晓军、陈东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

郭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油东港(大连)能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柴油款156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

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白贵军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02民初56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白贵军保证金69300元:2、判令被告以69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注:截止至立案之日,共产生利息约26000元,本息合计95300元】、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如下:1、冻结被告鄂尔多斯市天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宝东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 152404745441)内95300元;2、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包头市诚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军诉被告赵兰生、吕虎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本案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蒙KG6881)、福德金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蒙K9S80)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费进行鉴定,对此本院依法准许。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并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将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本院就此询问了原被告,其表示申请法院指定一个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院现将上述情况通知你,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到本院民一庭(901办公室,电话:0477-8115612)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选择发表意见并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逾期不来,视为放弃该项权利,本院将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进行鉴定。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萨日娜、宝音达来:

本院受理原告靳庆光诉被告萨日娜、宝音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陆拾万零壹仟零五十元整,利息(从2011年12月至2019年12月),年利息4.5万元,合计36万元,及本案诉讼费。依法查封被告鄂尔多斯市商业银行工资账号】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

马艳斐:

原告许劭强诉被告马艳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艳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许劭强借款本金2052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520元为基准,从2019年8月19日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马艳斐313元,由原告负担28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7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

郝建红:

本院受理原告赵勇与被告郝建红、周勇飞、周月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土默特右旗安祯农民专业合作社、安祯:

本院受理原告柴六海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

吴卉荣、岳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琪峰、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徐春、万鹏、吴卉荣、岳金龙、郝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吴卉荣、岳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金龙、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徐春、万鹏、岳琪峰、吴卉荣、郝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

王文宾: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喜生、安美仙、张敏、王文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武福全、董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福全、董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

杨尚、杨小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强、杨尚、杨小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

杨小风、杨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尚、杨小风、杨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

胡福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红诉被告胡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张春晓: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

孙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安志强、贺永发与被告孙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

朱裴培、胡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裴培、胡兴华、魏杰、汤恒刚、王桦、韩雪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

鸿基兴业(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北京鸿基兴业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呼和浩特市高原利人食品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困你公司工商登记地无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鸿基兴业(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加工费93748元,并支付从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逾期支付期间的违约金计33749.28元;另支付从2020年7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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