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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7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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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法院公告

云飞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冬生诉被告云飞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云飞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冬生支付房屋租金及房屋腾退费合计人民币16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冬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云飞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长岁: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玉林与被告长岁、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长岁偿还原告白玉林借款26700.00元。二、驳回原告白玉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陈英:

本院受理原告宋永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张桐飞:

本院受理理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李东升、马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东升、马小红、赵宏、乔海霞、芦建兵、刘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朱劭峰: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宏诉被告朱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杨凤英:

本院在执行温玉宝申请执行杨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杨凤英名下登记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泰华府B区11号楼1单元132号房产(证号:102885)进行评估,并依法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温玉宝申请以物抵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执恢1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凤英名下登记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泰华府B区11号楼1单元132号房产(证号:102885),作价113443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温玉宝抵偿债务。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公告

申请人张莲芝购买内蒙古广厦住宅合作社,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大庆路动力小区6号楼4单元4层8号房屋一套,现申请办理房屋交易及不动产登记。

公告

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于2020年3月不慎遗失,声明作废,遗失后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与本公司无关,除作为收益方以外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特此公告。

注销公告

内蒙古诚信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敖汉旗营业部(代码:91150430M A0NR TGU15)股东会决议注销,现已完成税务、工商注销登记,特此公告。

注销公告

内蒙古诚信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林西县营业部(代码:91150424M A0Q 4HQ N2C)股东会决议注销,现已完成税务、工商注销登记,特此公告。

遗失声明

●本人孙琳(身份证号150121199011052510)遗失2019年3月16日购买呼和浩特富力华庭2-2-2901号房的购房首付款收据,编号0019004,声明作废●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苏独仑嘎查股份经济合作社遗失公章(编码1508240108050)财务专用章(编码1508240108051)发票专用章(编码1508240108052)各一枚,声明作废●李朔宁遗失购房收据,票号0010233金额35172.32元●陈博渊遗失购房收据,票号0074189金额659814元,特此声明●孟心爱(工号39009341)遗失泰康人寿500元押金票,声明作废●周小丽(工号:39005505)遗失泰康人寿500元押金票,声明作废●丰镇东方快车健康漆专卖店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152602600044910,声明作废●丰镇东方快车健康专卖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识别号152628198112141685,声明作废●东方快车健康漆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识别号15262819811214168502,声明作废●云铁峰遗失身份证,证号: 150102197608087013声明作废●卜亚卿遗失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证明,流水号2780,声明作废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经济开发区乌达工业园总体规划(2016年~ 2030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经济开发区乌达工业园总体规划(2016年~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已基本完成,现对该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进行全本公示,以便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如下:1.公众可以在公示期间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查阅的方式如下:(1)查阅全文的网络链接: ht t ps://pa n.ba i du.com/s/1BXdi i ef GvQ x

-I Al vU00c2EQ提取码:r kt a;(2)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查阅纸质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征求意见稿。2.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注意事项:本次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就乌达工业园发展及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影响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针对以下事项提出意见: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园区规划实施所带来的环境影响以及应采取的相应环保措施等。3.公众意见调查表网络链接公众意见表  网络链接:ht t ps://pa n.ba i du

. com/s/1v1I EU912hxI j R gGgCYV_0g提取码:6k6k.4.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众可以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与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联系,反馈对本规划在环保方面的意见或建议。(1)建设单位联系方式:建设单位:乌海经济开发区乌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联系方式:闫主任13947327107(2)环评机构联系方式:环评单位: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86号,联系方式:艾欣0472-6966776,电子邮件:86413572@qq.com.5.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于本公示发布之日至2020年10月23日。

乌海经济开发区乌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16日

法院公告

吴艳平:

本院受理原告白玉花诉被告张连成、吴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李霞:

本院受理原告白永贵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薛富来、王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高树平与薛富来、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遮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曹燕、董英:

本院受理原告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麻小荣、樊高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麻小荣、樊高就兴和县人民法院(2020)内0924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姬雄飞: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郭跃飞:

本院受理原告宋建军、原告刘生与你劳务、买卖合同纠纷二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索奇: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刘汉新与你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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