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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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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格吉勒图:

本院受理原告修格勒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225民事判决(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修格勒格与被告胡格吉勒图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韩继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根换诉你于李刚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陈有科: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海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赵霞霞:

本院受理原告武俊华诉被告赵霞霞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8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俊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武俊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11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胡前德门:

本院受理原告永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22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前德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633.00元,并从2017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永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王利民:

本院受理原告郑学荣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刘俊林:

本院受理原告韩素青诉被告刘俊林、宇文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刘俊林、宇文乐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165元。(自2018年4月15日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按年利率6%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6月22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包贺文: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茹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文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邢恩利:

本院受理原告王殿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邢恩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殿军借款本金38800元,给付利息5820元,本息合计44620元。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丁宏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茹与被告丁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丁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茹借款60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燕良小、刘俊连、燕召财、陈凤兰、燕龙: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燕良小、刘俊连、燕召财、陈凤兰、燕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3民初444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王鑫:

本院受理张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933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帆借款本金39637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9年11月25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帆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7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苏和、钢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龙诉被告苏和、钢高娃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闫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李润喜: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堂与被告李润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欠材料款本金35770元;2.判令被告偿还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期间的利息,以357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润喜的名下价值112016.04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韩红玉、赵艳茹: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红玉、赵艳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借款本金714636.81元、利息20143.19元、罚息895.35元(截止2020年3月27日),剩余利息、罚息(从2020年3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韩红玉、赵艳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律师费28570元;三、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对被告韩红玉、赵艳茹所有的位于回民区中山路海亮广场12层D座1224号房屋(房权证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1610176号、2016110177号)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辛鹏飞、刘燕英:

本院受理原告侯博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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