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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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7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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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宝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宝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宝柱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并从2012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宝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金双福:

本院受理原告达胡白乙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双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达胡白乙拉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00元,并从2014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达胡白乙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白云旺、王青青: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白云旺、王青青、贾虎官、郝英英、周挨锁、黄玉林、刘换乐、史利利、贾安兵、王翻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何英:

本院受理原告杨斌(曾用名杨孝)诉被告边利全、何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边利全给付原告杨斌水泥欠款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边利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温望成、宇永、李占伟、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大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盛通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小平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第三人温望成、宇永、李占伟、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大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盛通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985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补正)。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补正),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温望成、宇永、李占伟、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大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盛通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小平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第三人温望成、宇永、李占伟、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大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盛通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就(2019)内0105民初985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内蒙古海跃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落云桥与被告内蒙古海跃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80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赫应锁、秦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被告王彦东、秦海霞、王满良、刘彩娟、赫应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34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王月清:

本院受理原告贾志强与被告王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18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戴菊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亮诉被告戴菊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0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内蒙古旺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龙诉被告内蒙古旺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2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布和:

本院受理原告巴图诉被告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19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内蒙古隆牧草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桐飞、王文慧、刘铁峰、解永利、石树森、石浩、内蒙古泰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隆牧草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桐飞、王文慧、刘铁峰、解永利、石树森、石浩、内蒙古泰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78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闫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山亮诉被告闫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83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李秀峰:

本院受理原告云冬青诉被告李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21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李永兴、王俊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兴、王俊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24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魏正光、萨日娜、姚建庭、马榕璐:

本院受理原告康伟慧、吴全喜、吉卫东、宁海清、海英、张强、杨海峰、高丽英、那钦、朱拉、德格吉日呼、许文精、额尔德木、哈斯额尔敦、胡华渊、赵洪哲、李忭君诉被告董永光、魏正光、萨日娜、姚建庭、马榕璐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023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蔺俊:

本院受理李惠诉被告蔺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内蒙古领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众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领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齐晓冬: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晓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7个案件,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齐晓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505号、4506号、4507号、4508号、4509号、4510号、451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赛罕区大学东路开泰大酒店、内蒙古开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总局诉被告赛罕区大学东路开泰大酒店、内蒙古开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乌兰察布市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邦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兰察布市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乌兰察布市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46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薛海波、鄂尔多斯市金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伦诉被告薛海波、鄂尔多斯市金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薛海波、鄂尔多斯市金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81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郭东:

本院受理原告田少杰诉被告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岑利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蒙大职业培训学校诉被告岑利军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09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大庆(杨大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庆军诉被告大庆(杨大庆)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55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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