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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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7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游钢:

本院受理原告李颖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杨荣和: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峰诉你与刘雪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李蒙中、赵素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赵俊龙:

本院受理原告弓赞君诉你、胡宝林、高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张秀峰、张存义、张锁义: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李美平、闫北、张振华、郭富红: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段瑞军、段玉萍、任喜平、段二柱、段丽芳: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曲林峰: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方瑞冬: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祁福林: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段瑞军、段玉萍、任喜平、段二柱、段丽芳: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苏凯强: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苏润文: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赵园、候俊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赵园、候俊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30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贾帅: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6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贾帅蒙K2267J长城牌轿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呼和浩特市网奕商贸有限公司、吴志春:

本院受理程雅静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307号执行裁定书(成交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0日

梁继承:

本院受理张大伟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执2363号执行裁定书(成交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0日

乌兰察布市塔布矿业加工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后旗塔布矿业加工有限公司、赵连胜、赵哲霖:

本院受理李江诉乌兰察布市塔布矿业加工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后旗塔布矿业加工有限公司、赵连胜、赵哲霖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15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赵哲霖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五纬街18号东岸国际B区2号楼17至18层2单元17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9月10日至2023年9月9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赵国琴、韩丽丽:

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赵国琴、韩丽丽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68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赵国琴、韩丽丽位于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办事处诚达龙庭国际小区(A)25#-2-24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9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翟俊峰、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张自勤与翟俊峰、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4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杜林、云砚峰:

本院受理倪永兵申请执行杜林、云砚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173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王力:

本院受理梁有才与王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0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王力:

本院受理苏大林与王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0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王力:

本院受理颜术春与王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1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翟俊峰、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乾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刘利军与翟俊峰、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乾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4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杨秀秀、邬海霞、刘海玉:

本院受理艾林、艾文俊申请执行杨秀秀、邬海霞、刘海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25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景通估字【2020】第0339号评估报告、(2019)内0105执3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杨秀秀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巨海城九区9号楼1单元5楼西户581号房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李旺胜、何拽梅:

本院受理李美凤申请执行李旺胜、何拽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8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李旺胜、何拽梅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影南街124号2号楼6层1单元13号房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梁爱平、李强、李梁超、李湘云:

本院受理姚海涛申请执行梁爱平、李强、李梁超、李湘云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565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景通估字【2020】第0303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姜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诉被告姜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姜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08,926.13元;二、被告姜羽同时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从2019年12月18日起依所欠本金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姜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王永军:

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时瑞娟、王永军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时瑞娟、王永军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园艺所院内东乐花园2号楼1层2单元2号、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垣东街兴光A9号楼19层3单元1902号、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家和小区东区10号楼1层2014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摇号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于公告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杨艳玲、陈凯:

本院受理原告靳军、郝秀茹诉被告杨艳玲、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18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杨艳玲、陈凯:

本院受理原告李印忠诉被告杨艳玲、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71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吴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辛东海诉被告吴俊峰、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鼎盛华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吴俊峰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0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郝杰、郝瑞:

本院受理原告陈存荣与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0)内022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日60日内到本院乌克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王雪峰:

本院受理原告齐建光诉被告王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齐建光借款本金11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返还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由被告王雪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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