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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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7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陈凯:

本院受理原告高玉柱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0)内0826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内蒙古城邦领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包头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2020)内0125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了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何平平、许茹: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何平平、许茹、郑成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王金宝:

本院受理原告美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金宝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美丽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毕力格图:

本院受理原告包散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毕力格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散丹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并从2017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包散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边利全:

本院受理原告杨斌(曾用名杨孝)诉被告边利全、何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边利全给付原告杨斌水泥欠款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边利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王海豹、杜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慧芬诉你们与张勇、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卢广林、陈玉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树成与被告卢广林、陈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5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广林、陈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郭树成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1200元,本息合计41200元;二、被告卢广林、陈玉霞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13日始按月利率2%计息至本息偿还完毕止;三、驳回原告郭树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40元,由被告卢广林、陈玉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卢广林、陈玉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树海与被告卢广林、陈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广林、陈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李树海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7200元,本息合计37200元;二、被告卢广林、陈玉霞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24日始按月利率2%计息至本息偿还完毕止;三、驳回原告李树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30元,由被告卢广林、陈玉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卢广林、陈玉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井元与被告卢广林、陈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5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广林、陈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胡井元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26427元,本息合计51427元;二、被告卢广林、陈玉霞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始按月利率2%计息至本息偿还完毕止;三、驳回原告胡井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27元,由被告卢广林、陈玉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卢广林、陈玉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世杰与被告卢广林、陈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5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广林、陈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陈世杰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5000元,本息合计35000元;二、被告卢广林、陈玉霞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始按月利率2%计息,至欠款本息偿还完毕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75元,由被告卢广林、陈玉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王芳:

本院受理原告狄秀芝诉被告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郭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庆民诉被告陆德雨、郭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袁志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雪峰诉被告袁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95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李铁: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智明诉被告李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78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内蒙古天赐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繁广锐达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天赐家具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70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刘继荣:

本院受理原告苏荣莲与被告刘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继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原告苏荣莲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0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6元,由被告刘继荣负担】、民事裁定书(转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杨光生、刘继荣、侯秀玲:

本院受理原告苏荣莲与被告杨光生、刘继荣、侯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光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苏荣莲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6万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刘继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4元,由被告杨光生、刘继荣负担】、民事裁定书(转普)。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杜虎保、蔺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杨俊莲诉杜虎保、蔺秀珍、王侯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杜虎保偿还原告杨俊莲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528000元。付利息42000元(利息从:2009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10日,20万×0.02×132个月),本息合计:686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杜虎保给付原告从判决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 3、请求判令被告葡秀珍、被告王侯香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李永新:

本院执行的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于晓虹、史军、王红、李永新、宋敬东、刘利梅、王根俊、李军、刘秀梅、郭怀亮、薛风香、鄂尔多斯市于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9)内0602执恢754号执行裁定书(解、扣)和(2019)内0602执恢754号执行裁定书(过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王银保:

本院受理原告郭三林诉被告王银保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白智荣:

本院受理原告武强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原告太古国际D区1号楼2单元504室;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赵侯飞、李锦霞: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恢123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通知你们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4514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20)内0602执恢1234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提取本院执行的(2019)内0602执恢1297号案件中赵侯飞所有的执行款98534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郭建军:

本院在执行赵玉山、赵小青与郭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玉山、赵小青提出对被执行人郭建军所有的位于兴和县城关镇电业局门口东南巷西城外民主二巷变电站后墙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鉴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将依法缺席处理。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马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李挨润、柴继山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3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乌克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丛丽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营业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3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乌克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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