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67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魏娜: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白光琴、李超、布赫、原审被告董涌、蔺福霞、董七十四、张巧林、张焱、魏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平安房产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张二全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平安房产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许辉:

本院受理原告白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谭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栗小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李金龙、刘润花:

本院受理原告刘娜与你们及被告朱刘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内蒙古品味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任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兆媛与被告内蒙古品味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任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武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苏利平诉你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包商银行贷款本息4435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郝林茂又名郝二林:

本院受理准格尔旗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和内蒙古金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执7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张文建、俞慧芳:

刘外姓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624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4执4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刘外姓履行(2017)内0624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到期扔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阿日文: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25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石伟:

纪建保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托民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4执10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刘外姓履行(2014)鄂托民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到期扔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石伟在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管理局的拆迁补偿款,现通知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到本院执行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取了视为已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苏文彪(表):

上诉人成虎虎就(2017)内0929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呼和浩特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琦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929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国清就2017内0929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经过60日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格日勒:

本院受理原告李彩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熊友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15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赵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郑建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瑞盛新能源项目部、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西石嘴砖厂申请执行你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内0924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岳勇:

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融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典当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兴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刘日龙、袁晓鹃:

本院在执行郝喜娥申请执行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内0924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曹丽梅、马燕: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兴辉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内0924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刘荷枝: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29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张占国:

本院受理原告高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道日那:

本院受理原告通力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429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6日

毛艳坤:

本院受理原告郑永福诉你及巴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431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6日

王志光:

本院受理原告李继平诉被告王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623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王志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继平借款39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张四小、白银娥: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天川车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四小、白银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张四小、白银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天川车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车欠款本金3700元、违约金996元及从2012年11月3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3700元为基数,月利率按1.5%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靳虎、杨卓航、米春雨、鄂尔多斯市居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斌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靳虎、杨卓航、米春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斌成欠款7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期间从2017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利息损失不得超过10万元);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居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鄂尔多斯市居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靳虎、杨卓航、米春雨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其中11000元由四被告承担,由原告负担800元)、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4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王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库布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瑞偿还原告酒款20.02万元整;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以20.02万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5月6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67362.8元,以及从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张耀尹(曾用名:张风英):

本院受理原告马猫猫诉被告张耀尹(曾用名:张风英)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內容为:被告张耀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马猫猫偿还借款本金36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6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2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张蓬春、张俊霞、张向东、张馨文:

本院受理原告张淑莲诉被告张蓬春、张俊霞、张向东、张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3683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