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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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马生旺:

本院受理原告唐寿方诉被告马生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13日

林丁杨、黄金梅:

本院受理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执1708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13日

呼和浩特市耀光装饰有限公司、白旭然:

本院受理邰巴吐巴雅尔与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执182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13日

北京利创同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郝凤鸣诉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利创同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23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你单位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南路内蒙古保全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展厅一层101房屋(内蒙古保全农产品批发市场3号交易展厅)。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13日

孙树梅、陈毅峰、王丽萍:

本院受理刘学娟诉孙树梅、陈毅峰、王丽萍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王丽萍蒙KHJ 017大众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18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13日

孙树梅、陈毅峰:

本院受理刘学娟诉孙树梅、陈毅峰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陈毅峰蒙KF3960大地牌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18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13日

孙树梅、陈毅峰:

本院受理孟瑞霞诉孙树梅、陈毅峰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陈毅峰蒙KXY339兰德酷路泽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18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13日

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杨存良诉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7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孙玉山: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华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坐落于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厂街道办事处一委40栋122室(蒙房权证通辽市字第108021316752号、面积57.16平方米,价值18万元)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登记在原告名下;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郝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25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崔雪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法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被告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并支付原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9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35元、公告费400元。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董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法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被告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并支付原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3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403元、公告费400元。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冯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法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被告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并支付原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2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58元、公告费400元。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郭二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法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被告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并支付原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0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66元、公告费400元。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胡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法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被告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取现手续费;并支付原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1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49元、公告费400元。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李金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法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被告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取现手续费;并支付原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1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29元、公告费400元。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刘小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法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被告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并支付原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94元、公告费400元。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杨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法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被告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取现手续费;并支付原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1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71元、公告费400元。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张静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法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被告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并支付原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2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56元、公告费400元。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张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法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被告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并支付原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9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21元、公告费400元。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赵远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法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被告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并支付原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1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89元、公告费400元。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王耀峰、杨爱萍: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查封王耀峰、杨爱萍房屋),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白美霞、杨治国、张建国、陈乐、祁金山、白小林、白桂梅、史建斌、高文芳、段俊华、王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白美霞、杨治国、张建国、陈乐、祁金山、白小林、白桂梅、史建斌、高文芳、段俊华、王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30分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牛军、王智莉、王鑫、康伟、王智慧、杨煜鑫、张媛、牛艳、鄂尔多斯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营业部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孙青艳: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聚利装潢材料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杨敖特根白拉:

本院受理原告刘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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