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三合鼎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与被上诉人李东伟、原审第三人呼和浩特市钢铁厂房屋管理处、刘翠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民终4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刘学刚、祁艳杰、鄂尔多斯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27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刘鹏、鄂尔多斯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27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0日
陈永风、王弟云、鄂尔多斯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27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9921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边晓莉、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27民初430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0日
葛轶乾:
本院受理原告王耀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8)内0826民初1991号民事裁定书、(2018)内0826民初19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柴向东、孟丽、孟四和:
本院受理原告李枝诉被告柴向东、孟丽、孟四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553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柴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枝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7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孟四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李晓明、李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穆云贵诉被告高俊霞、李晓明、李小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不得执行登记在李晓明名下的位于东胜区煜春园小区13号楼二单元1025号(合同编号:2007-0000383号)的房屋;二、驳回原告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一份。并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上诉状[1、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17)内0602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穆云贵针对上诉人高俊霞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份。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4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鄂尔多斯市鸣圣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解云秀:
本院受理张志远诉鄂尔多斯市鸣圣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解云秀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张志远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17)内0602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二、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口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董锦文:
本院受理原告贾三忠诉被告董锦文、郝慧、娜仁图娜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董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贾三忠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7.5万元。二、被告董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贾三忠借款本金5万元的利息,从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董锦文、郝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原告贾三忠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40.5万元。四、被告董锦文、郝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原告贾三忠借款本金25万元的利息,从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60元,由被告董锦文、郝慧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郭燕峰:
本院受理原告葛有继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郭燕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葛有继租赁费、水电费共计12733元及利息、(期间从2017年2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元,由被告郭燕峰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4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张东:
本院受理原告邵国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东偿还原告邵国栋借款959200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6696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王美高、吕文光、袁爱兰、杨兰女: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美高、吕文光、袁爱兰、杨兰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美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返还原告西安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88540.58元及利息19671.9元;二、被告吕文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西安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西安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吕文光、王美高负担24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4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王多天:
本受理原告纪万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内0826民初117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刘慧:
本院受理原告李五其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准予原告李五其与被告刘慧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00元,由原告李五其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蛮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13日
包连喜:
本院受理原告吴秀龙诉被告吴晓芳、包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4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13日
贺俊龙、徐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瑞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杨爱香:
本院受理宋庆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经查:杨爱香,女,1946年6月11日出生,于2005年5月5日走失,报警后,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西街派出所寻找,至今没有下落。现我院依法发出寻人公告。望杨爱香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为一年,期限届满后本院将依法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刘羽: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诉你、第三人何凤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王先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亮诉被告王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13日
王昕宇、乔乐:
本院受理原告安志国与你们和任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昕宇、乔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安志国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28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任成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任成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王昕宇、乔乐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道桥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王昕宇、乔乐、乔明忠:
本院受理原告安志国与王昕宇、乔明忠、任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王昕宇、乔明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昕宇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安志国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8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志国的其他诉讼请求。限王昕宇、乔明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二二道桥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向王昕宇、乔乐、乔明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7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志国撤回对被告乔乐的起诉。限王昕宇、乔乐、乔明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道桥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国富平:
本院受理原告海山诉被告国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孟海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金花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1执24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任金花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2、负担受理费用1684元,申请执行费142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白巴根那、王笑荣(别名:王小荣):
本院已受理原告康立春与被告白巴根那、王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820号判决书{一、被告白巴根那、王笑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日偿还原告康立春借款本金32570元;二、被告白巴根那、王笑荣给付原告康立春以借款本金为3257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5日起,按月利率为0.005元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康立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白巴根那、王笑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徐铁明、白秀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高扎力嘎诉徐铁明、白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徐铁明、白秀花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057号判决书(一、被告徐铁明、白秀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扎力嘎借款本金13500元,支付逾期利息6300元【(7500元×2%×26个月(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2月10日)+(6000元×2%×20个月(2016年6月10日至2018年2月10日)】,本息合计19800元;二、被告徐铁明、白秀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扎力嘎自2018年2月10日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3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魏东、赵根兄:
本院已受理原告高扎力嘎诉魏东、赵根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魏东、赵根兄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064号判决书(一、被告魏东、赵根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扎力嘎借款本金9000元,支付利息4500元【9000元×2%×25个月(2016年1月10日至2018年2月10日)】。本息合计:13500元。二、被告魏东、赵根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高扎力嘎自2018年2月10日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史培文:
本院受理原告杨建强诉被告史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