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讯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该院审查的王某某(未成年人、智力残疾人)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2017年3月,王某某在朋友康某某的唆使下,盗窃了一辆电动车交给康某某。事后,康某某给了王某某150元钱作为好处费。该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生于2000年11月,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系智力残疾人,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生理、心理发展都不够成熟,主观恶性小,人格可塑性强,罪过易改性大,因此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近年来,东胜区检察院在审查未成年人或残疾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综合考虑未成年人、残疾人的生活习惯、不良行为史、犯罪目的、手段和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再犯罪、矫正可能作出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并在不起诉过程中,采取多种方式,考察帮教、心理疏导,认真对待每一件未成年人、残疾人犯罪案件,积极承担起保障未成年人、残疾人合法利益的社会责任。
(卓芝柱王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