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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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5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陈海兵、李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诉你们与任永平、高彩霞、王瑞军、吕小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一、被告陈海兵、李丽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8809元,本息合计88809元;二、被告任永强、高彩霞、王瑞军、吕小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限你们在公告之日内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陈海兵、李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诉你们与任永平、高彩霞、王瑞军、吕小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一、被告王瑞军、吕小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80.57元,利息7793.38元,本息合计87773.95元;二、被告陈海兵、李丽英、任永强、高彩霞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限你们在公告之日内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陈海兵、李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诉你们与任永平、高彩霞、王瑞军、吕小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一、被告任永强、高彩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746.84元,利息5827.88元,本息合计85574.72元;二、被告陈海兵、李丽英、王瑞军、吕小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限你们在公告之日内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张飞、卢海清:

本院受理原告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常烈军:

本院受理原告高红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乌云特古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乌云特古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高奋利、王凤慧、高子军、祁慧雄、王俊、章雪峰、康建设、红星、赵永强、石和平、蔺文光、李占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王平、韩凤琴、陈志华、张欣、惠二媚、杨伟、陈建忠、于明芳、宿芳、刘斌、王小平、李万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杨利国:

本院在执行胡玉庭申请执行杨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9)内0802执恢7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现场勘验财产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10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樊鹏飞:

上诉人刘来福、温和就本院(2020)内0802民初600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刘来福、温和的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临河区法院(2020)内080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安有霞对上诉人刘来福、温和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徐向东:

关于原告杨晓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陈军、冯玉花:

关于原告罗跃先、孙智仙、李富云、杜春玲、宋军、谷宝林、罗跃飞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二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2343、23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贺长记、赵丽: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高全保:

关于原告王永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侯保在、边交其、竺义明: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边交其、竺义明、侯保在: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竺义明、侯保在、边交其: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邢宏全、邢全全、邢秀珍: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邢全全、邢秀珍、邢宏全: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娄俊林: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王荣、尹殿星、尹俊杰: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赵美英、池春明: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贾永红: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包海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巍诉被告包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张伟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集古松源汽车租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207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遭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赵千岁、孙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兴和支行诉你二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2020内0924民初491号、493号、507号),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三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张东花、弭宝华、苏红玮、郭宝林: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66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诉被告张东花、弭宝华、苏红玮、郭宝林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鄂尔多斯市万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志彬:

本院受理原告代生慧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万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志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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