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9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035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美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樊鑫诉被告王美春民间借

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21民初13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张蓉: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偿款23578.91元及利息4810元(从2017年5月8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利息(以23578.91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邮寄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柴彬程、白云飞、张杰:

本院受理原告杨善荣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由于柴彬程给顶的车牌号:蒙AN 6418号车过不了户,所以向柴彬程要回我的160000元车款。小车原归柴彬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柴彬程追加被告白云飞、张杰申请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袁贵生:

本院在胡永海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2020内0602执恢11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扣划你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账号:0100116188)内的23898.46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李丽霞、赵烔、何巧莲:

本院受理原告翟寿图诉被告李丽霞第三人赵烔、第三人何巧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停止对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7号街坊1号楼3单元405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13015)的执行。本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被告李丽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赵虎、赵小虎:

本院受理原告高岗、高秀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赵虎偿还原告高岗、高秀借款本金381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81000元,从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赵小虎对上述借款本金中的12万元及12万元本金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24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马金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丽与被执行人马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相亨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苏相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3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执行依据为(2019)内0602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苏相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杜发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刘海生(已去世)与被执行人杜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来明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4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执行依据为(2016)内0602民初11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刘来明。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李茂胜(又名李茂盛):

本院受理原告池浩浩诉被告李茂胜(又名李茂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22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魏润达:

本院受理原告魏润达诉被告袁成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27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天津正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皇甫万喜与张耀慧、石萍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223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石萍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蒙BAC281东风日产牌车辆一台。查明该车在你公司设立抵押权,现依法向你们公司送达查封该标的物的执行裁定书及本院在办理有关对该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评估报告、拍卖裁定、拍卖报告、流拍报告等有关事宜的法律文书。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我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行使优先受偿权,逾期不申报的,我院将依法处置该查封车辆。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张耀慧、石萍: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皇甫万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223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3执720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手续。我院已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石萍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蒙BAC281东风日产牌车辆一台,现向你们依法送达本院办理有关对该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吴珩、董桂涛、张景芳、华伟: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16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珩、董桂涛、张景芳、华伟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刘润喜、王美香、白常在、王利香、王根应、张霞: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454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润喜、王美香、白常在、王利香、王根应、张霞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张东花、弭宝华、苏红玮,郭宝林: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66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被告张东花、弭宝华、苏红玮,郭宝林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焦祺、张晓娟、李启恩、王秀文: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769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焦祺、张晓娟、李启恩、王秀文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7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刘雨民、杨佳红、王金金、赵喜梅、苏玉文、王玉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033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刘雨民、杨佳红、王金金、赵喜梅、苏玉文、王玉英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10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白雨明:

本院受理原告武国旺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现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二、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0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白雨明向武国旺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2月10日至2018年3月10日”。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条》合法有效,受我国法律的保护,现被告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王永刚、乔露露:

本院受理原告张敏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冀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韩永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贾占虎: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鑫利食品厂、李勇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来金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郝贺喜格:

本院受理原告王连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郝贺喜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连柱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郝贺喜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连柱自2016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郝贺喜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王巴力格希、王青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巴力格希、王青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永奎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000元(10000元×0.02元×10个月,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1月20日),本息合计12000元;二、被告王巴力格希、王青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永奎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巴力格希、王青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