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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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5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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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颖:

本院受理原告聂翠红诉李顺学、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右中发电厂及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2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马志佳: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志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国勇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二、被告马志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杨国勇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7000元计算);三、被告马志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杨国勇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志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胡长顺、吴玉玲:

本院受理原告于海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胡长顺、吴玉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于海英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3900元,本息合计33900元;二、被告胡长顺、吴玉玲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于海英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95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长顺、吴玉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李巴达拉呼、张红霞、李胜、白福杰、白巴特尔、王斯琴、李阿古拉、曾艳明、黄那顺、张八月: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巴达拉呼、张红霞偿还本金189990元,利息92851.81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16日),本息合计282841.81元;2.要求被告以本金18999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10.203‰基础加收50%,从2020年7月16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李胜、白福杰、白巴特尔、王斯琴、李阿古拉、曾艳明、黄那顺、张八月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王源源、王克林、李艳华: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源源偿还本金130000元,利息47285.8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3日),本息合计177285.80元;2.要求被告以本金13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10.203‰基础加收50%,从2020年8月13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王克林、李艳华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包布仁孟和、晓云: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包布仁孟和、晓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包布仁孟和偿还本金39990元、利息40334.7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19日),本息合计80324.72元;2.要求被告以本金3999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10.245‰基础加收50%,从2020年6月19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参加诉讼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张红霞、李巴达拉呼、包乌日根、徐丽红、包花拉、黄小红、贾晓梅、李青山、张都吉雅: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红霞、李巴达拉呼偿还本金189990元,利息92851.8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16日),本息合计282841.8元;2.要求被告以本金18999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10.203‰基础加收50%,从2020年7月16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包乌日根、徐丽红、包花拉、黄小红、贾晓梅、李青山、张都吉雅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包宝良、白文艳: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宝良、白文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欠款7800元;二、被告包宝良、白文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利息以欠款7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5月19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收取1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宝良、白文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陈林青: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林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欠款188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林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鲍巴吐巴已拉(别名鲍巴吐):

本院受理原告潘琳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鲍巴吐巴已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潘琳华欠款13070元;二、被告鲍巴吐巴已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潘琳华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307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7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鲍巴吐巴已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包海林:

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与被告包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欠款8390元,利息855.8元,本息合计9245.8元。二、被告包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利息以欠款83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12月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21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海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武艳:

本院受理原告霍财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长子霍永安(2011年5月10日出生)、婚生次子霍永康(2013年12月30日出生)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每人每个月500元,给付至两个孩子成年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冯海玉、范松迪:

本院受理原告关满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冯海玉、范松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关满小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8700元,本息合计18700元;二、被告冯海玉、范松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关满小自2018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6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冯海玉、范松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韩桂玲、包建国:

原告鲍福玉与被告韩桂玲、包建国民间借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桂玲、包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鲍福玉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852元,本息合计14852元;二、被告韩桂玲、包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鲍福玉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3月25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收取24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桂玲、包建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孙志国:

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与被告孙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志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欠款7255元(4955元+2300元);二、被告孙志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利息以欠款49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12月3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12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志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白哈申其木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宝泉诉你与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希伯花镇西巴彦胡硕嘎查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上诉人韩宝泉就(2020)内052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赵长海、胡云博:

本院受理原告李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赵长海、胡云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素借款本金124000元,给付利息27280元(124000元×2%×11个月,自2019年5月4日至2020年4月4日),本息合计151280元;另给付从2020年4月5日至实际清偿日,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长海、胡云博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刘伟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艳凤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刘艳凤与被告刘伟刚离婚;二、婚生女刘鑫莹(2015年9月14日出生)由被告刘伟刚抚养,原告刘艳凤给付抚养费每月700元,按年度给付,给付时间为每年的12月20日前,从2020年10月9日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刘艳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刘艳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边唯:

原告胡志强与被告边唯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胡志强与被告边唯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胡志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李长红(别名李长宏)、赖俊杰(别名赖秋萍):

本院受理原告贾春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长红、赖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贾春喜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7200元(30000元×0.02元×12个月,2018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7日),本息合计37200元;二、被告李长红、赖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贾春喜,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长红、赖俊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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