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磊、王磊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东瓦窑村村民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两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1152号、(2020)内01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1民初1152号、(2020)内01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乐泽控股(集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邸彪诉你、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工商登记地无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6050.37元,利息10365元(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20年5月18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4日),违约金21836.80元。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298252.1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江西乐泽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邸彪诉你、乐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工商登记地无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6050.37元,利息10365元(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20年5月18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4日),违约金21836.80元。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298252.1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吴晓英、李斌: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英、李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吴晓英、李斌欠原告内蒙古陕坝衣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复利(从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9.8‰计算,从2018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逾期月利率14.7‰计算;复利以结欠的利息、罚息为基数,从结欠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7‰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如被告吴晓英、李斌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吴晓英、李斌共同所有的房屋(位于陕坝镇北环街,面积116.4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蒙(2017)杭锦后旗不动产权第0002381号,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蒙(2017)杭锦后旗不动产证明第0000907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57元,减半收取计3378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578元,由被告吴晓英、李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内日来本院民二庭(第四调解室)领取(2020)内0826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