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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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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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仁台(别名吉仁邰):

原告科左中旗雅饰家居城与被告吉仁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吉仁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雅饰家居城欠款30150元;二、被告吉仁台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雅饰家居城自2020年5月1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吉仁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陈来柱、谢春花:

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与被告陈来柱、谢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来柱、谢春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欠款本金3900元,利息2418元(3900元×2%×31个月,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本息合计6318元;二、被告陈来柱、谢春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自2020年6月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来柱、谢春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张亮、包冬梅:

原告崔殿树与被告张亮、包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亮、包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崔殿树借款本金21200元,利息15200元,本息合计36400元;二、被告张亮、包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崔殿树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亮、包冬梅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张海林:

原告肖春明与被告张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肖春明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2450元,本息合计62450元;二、被告张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肖春明自2020年6月4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36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海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赵淑青:

原告赵长利与被告赵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淑青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长利借款本金5500元,利息8250元(5500元×2%×75个月,2014年2月3日至2020年5月3日),本息合计13750元;二、被告赵淑青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赵长利自2020年5月4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淑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鲍小雨、宋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双利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鲍小雨、宋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双利商贸有限公司欠车款98000元,利息19600元(98000元×0.5%元×40个月,2016年12月11日至2020年4月11日),合计117600元。二、被告鲍小雨、宋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双利商贸有限公司以未偿还车款为基数,从2020年4月12开始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债务清偿时止。案件受理费337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772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双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20元,被告鲍小雨、宋丹丹负担3052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包风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风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李建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000元(20000元×2%×7.5个月,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16日),本息合计23000元;二、被告包风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李建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6月17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给付至实际债务清偿为止;案件受理费3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75元,由被告包风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谢玉波、教淑荣:

本院受理原告孔凡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谢玉波、教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孔凡权借款本金59500元。案件受理费128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88元,由被告谢玉波、教淑荣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孔连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俊山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建房施工款本金123800元,给付利息71804元(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本息合计1956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王强:

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与被告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欠款2370元,给付利息1777.50元(2370元×1%×75个月,2014年2月23日至2020年5月23日),合计4147.50元;二、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自2020年6月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张亮、包冬梅:

原告孙凤林与被告张亮、包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凤林借款68000元;二、被告张亮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孙凤林自2020年6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孙凤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亮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包长花:

原告张全成与被告包长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长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全成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8075元【10875元+7200元(20000元×2%×18个月,2018年11月29日至2020年5月28日)】,本息合计38075元;二、驳回原告张全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张全成负担98元,由被告包长花负担75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长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科左后旗淑芝农资有限公司、李洪伟、白霞、李慧荣、杨勇、丁舒扬: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科左后旗淑芝农资有限公司、李洪伟、白霞、李慧荣、杨勇、丁舒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科左后旗淑芝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00元,利息2548254.1元,本息合计12548254.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实际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二、被告丁舒扬对被告科左后旗淑芝农资有限公司合同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90.00元、公告费400.00元及由被告科左后旗淑芝农资有限公司、李洪伟、白霞、李慧荣、杨勇、丁舒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内050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9日

呼和浩特市俊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方玉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恒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俊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方玉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71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马志超:

本院受理陈爱国与吴树森、侯敬东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你为本案第三人,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刘美枝: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杭锦后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刘美枝(女,汉族,身份证号:152827197011260108)城管行政处罚的非诉案件,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行审146号行政裁定书。即裁定如下:对杭城罚决字【2019】第(102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即:对刘美枝处以罚款人民币4270元)。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郭有宽、刘俊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四毛诉被告郭有宽、刘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有宽、刘俊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武金蝉借款本息9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郭有宽、刘俊梅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李青竹: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许刚、李青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1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周凤义: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贺鑫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周凤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3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朱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杭锦后旗坤源工贸有限公司、赵来富、李虎、吕红生、李霞:

本院受理原告龙江与被告杭锦后旗坤源工贸有限公司、赵来富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孟永胜:

本院在执行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1执403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1、向申请人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9997元,利息及罚息8101.11元(利息及罚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9月17日),之后利息随本计算直到还清为止。

2、负担案件受理费126元,申请执行费173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贾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朱小旭诉被告贾志勇、陈军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朱小旭不服本院(2019)内0221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贾连喜: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明诉被告贾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陈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马润才: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171号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传媒大厦支行诉被告马润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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