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海波:
本院受理栗小燕与谭海波借款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执恢160号执行通知书、(2020)内0104执恢160号执行裁定书、(2020)内0104执恢160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张玉清、高赞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申请执行张玉清、高赞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国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2020)内证执字第85号强制执行证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已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通知你们于2020年12月12日上午10时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现场勘验车辆。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闫锋:
本院执行的鄂托克旗老沈粮油店申请执行闫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何磊:
本院受理原告王二林诉被告何磊(2020)内0125民初70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郭永全:
本院受理原告刘满红诉被告郭永全(2020)内0125民初61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袁成柱:
本院受理原告韩玉珍诉被告袁成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320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唐永清:
原告刘喜逢与被告唐永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2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唐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喜逢垫付的贷款本息167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贷款本金16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欠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18元,由被告唐永清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张长宝: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良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4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张长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王玉良劳务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长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张长宝:
本院受理原告矫德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张长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矫德文劳务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长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内蒙古北方商贸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角奇、陈功、朱建国诉你公司及第三人山西笃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山西笃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19)内0902民初151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02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刘树刚: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园园与被上诉人刘树刚、李冬杰、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王辉:
本院受理原告谢勇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谢勇偿还借款本金760000元,并以本金76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谢勇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庞艳成:
本院受理原告刘延林与被告庞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王洁、徐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洁、徐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王洁、徐建忠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9.8‰计算;从2019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逾期月利率14.7‰计算;复利以结欠的利息、罚息为基数,从结欠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7‰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如被告王洁、徐建忠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王洁、徐建忠共同所有的房屋(位于陕坝镇园子渠街地毯厂综合楼,面积124.06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3-4-3451号,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蒙(2018)杭锦后旗不动产证明第0000182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76元,减半收取计3938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138元,由被告王洁、徐建忠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第四调解室)领取(2020)内0826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武英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武英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张广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霞、胡志东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区)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敖日格乐: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敖日格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989.36元、利息11375.21元、违约金48375.48元(违约金、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8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共暂计85740.0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原告申请办理公务卡,2014年11月原告通过申请,向被告发放额度为2.6万元的公务卡。被告使用该公务卡消费后未按时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原晓瑛(曾用名原招弟):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原晓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426.46元、利息6544.56元、费用71033.46元(违约金、利息暂计算到2020年6月30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共暂计85004.4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2月9日向原告申请办理公务卡,2015年3月原告通过申请,向被告发放额度为1.2万元的公务卡。被告使用该公务卡消费后未按时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2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李学智:
本院受理原告张斌与被告李学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货款46000元,并支付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李俊:
本院受理原告王风亭与被告李俊、呼和浩特市城环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刘雪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慧娟诉被告刘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雪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慧娟借款本金47000元,利息4277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王东祥、孙涛、苗东生、刘文辉、赵建春、旭仁其其格、金润田、秦聪明、马秀青、马秀清: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东祥、孙涛、苗东生、刘文辉、赵建春、旭仁其其格、金润田、秦聪明、马秀青、马秀清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赵建春、旭仁其其格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八一路华新小区23号楼中单元西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丁军明、肖永爱: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丁军明、肖永爱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丁军明、肖永爱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家和小区10号楼3-403号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回民区霖泰酒类经销部、王素林、何其杰、温德松、姚翠霞、郝志忠: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回民区霖泰酒类经销部、王素林、何其杰、温德松、姚翠霞、郝志忠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内蒙古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何其杰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滨海新城Ⅱ阳光诺卡4号楼5层2单元2051的房屋,温德松、姚翠霞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138号商业1至3层1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韩润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润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何亚茹: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程诉被告何亚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乔树清:
本院受理原告崔利平诉被告皇甫龙、乔树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