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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4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13

用法律守护生态文明让胡杨再现绿色生机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颁布后首例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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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来呼布讯10月12日上午9时30分,随着一声法槌的敲响,由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失火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同时,该案是《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审理的首例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并首次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检察分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在庭审现场旁听。

4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其位于额济纳旗苏泊淖尔苏木乌兰图格嘎查的菜地内焚烧杂草期间,引燃地边的柽柳后发生火灾。其提水灭火,并向乌兰图格嘎查队长幕如德勒报告火灾情况后继续灭火。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涉案失火现场面积73.9亩,为灌木林地;涉案失火林地位于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地;涉案被烧毁植被种类为柽柳,无保护等级;涉案被烧毁植被损失为148021.7元。

被告人王某明知林地草地禁止用火、焚烧垃圾,但仍抱有侥幸心理,盲目自信地在林地草地焚烧垃圾,轻信能够避免火灾,但最终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属情节较轻。

考虑到被告人王某在引发火灾后积极取水灭火,主动投案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表示愿意按照《植被恢复设计建议》补种树木,修复被破坏的自然环境。根据王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当庭作出宣判:1、以失火罪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被告人王某按照《植被恢复设计建议》要求,在行政监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种150亩梭梭林地并对补种树苗抚育管理。若王某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或者履行环境修复义务不符合标准的,则承担代为补种费用3万元;王某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旗县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对于被告人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履行判决义务这一问题,该院引进了专家论证意见,并召开庭前会议交换证据,使得判决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执行性。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额济纳旗胡杨林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也得到了有效惩处,但仍有不法人员抱有侥幸心理,去挑战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生态资源是额济纳旗最宝贵、最具有竞争力的优势,一直以来,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将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到日常审判工作中,不断加大对破坏森林草原生态资源案件的审理力度,始终将预防性、修复性司法理念贯穿环境资源审判全过程,积极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资源,办结一件案,修复一片绿,让“生态修复令”令状文书化作利剑,变“生态违法者”为“生态守护者”,该案取得了刑罚惩罚与修复环境多赢的效果,通过以案释法,为当地各族干部群众开展了一次生态保护的法治教育。

庭审邀请了额济纳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苏木、镇、嘎查代表共60余人旁听。

(李白 娜日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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