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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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甄玉全、刘美莲:

本院在执行韩介榜申请执行甄玉全、刘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委托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甄玉全、刘美莲所有的位于临河区太阳城小区1#楼32号门店一套(房权证:F050569号)予以评估。现公告向你们送达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巴彦淖尔市)内科瑞(2020)估字第0727-018-049号涉执房地产司法处置评估报告和本院作出的拍卖告知通知书,上述房产的评估值为77.11万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白晓瑞(又名白小蕊)、刘双合乐: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白晓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玉华借款本金25000元;二、被告白晓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玉华借款利息7500元;三、驳回原告张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13元,由被告白晓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安海君:

本院受理原告白代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安海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代兄借款本金6250元;二、被告安海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白代兄借款利息1312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白代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安海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车达胡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百家丰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车达胡白乙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百家丰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64500元;二、被告车达胡白乙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百家丰种子经销处欠款利息33540元。案件受理费225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651元,由被告车达胡白乙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白小启: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百家丰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高风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百家丰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8900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百家丰种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2元,由被告高风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高风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百家丰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高风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百家丰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15000元;二、被告高风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百家丰种子经销处欠款利息14700元。案件受理费54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43元,由被告高风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赵吉日嘎吐: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百家丰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赵吉日嘎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百家丰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24000元;二、被告赵吉日嘎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百家丰种子经销处欠款利息12480元。案件受理费71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12元,由被告赵吉日嘎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包达胡白尔拉(又名包达胡白尔):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396号原告周铁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9900元,给付利息5386元,本息合计:45286元;2.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吉木舍、齐八斤: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399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及关青格乐吐、金锁、白扎拉哏白拉、色音其木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8874.27元,给付利息3054.51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10日),本息合计:41928.78元;2.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3.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算;4.要求被告(担保人)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吴锋亮、黄乌云塔娜: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400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9962元,给付利息4629.49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10日),本息合计:34591.49元;2.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3.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算。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白海林: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401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给付利息46297.5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10日),本息合计:106297.56元;2.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3.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尚大雁、夏文兴: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418号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两笔借款本金96580元,给付利息20631元,本息合计:117211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从2020年10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分5计算的利息;3.要求二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梁东生(又名梁东升):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422号原告耿树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给付利息12600元(28000元×1分5×30个月,从2018年3月15日至2020年9月15日)本息合计:40600元;2.要求被告给付从2020年9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分5计算的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五十六: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390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白七斤、玉英、布和吐木乐、红光、王明、张玉荣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给付利息10018.1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10日),本息合计55018.17元;2.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3.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算;4.要求被告(担保人)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叶俊冬:

本院受理原告王明明与被告叶俊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2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2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47000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到2020年7月8日为19163.12元;合计: 71163.1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田嫦娥:

本院受理原告丁晓华诉被告田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刘艳、郑喜忠: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茂与被告刘艳、郑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上述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89200元,上述共计1392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刘艳、郑喜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王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韩勇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区)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吴军:

本院受理原告戈双进与被告吴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路明: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30日

刘清华:

本院受理原告赵龙诉你与第三人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冯钱旺、段四女: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冯钱旺、段四女、郭秀俊、段晓霞、冯永新、马燕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冯钱旺、段四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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