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国英(又名国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新乐超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国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鑫新乐超市欠款本金7000元;二、被告包国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鑫新乐超市自2020年7月3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鑫新乐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包国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包永连:
本院受理原告包宝明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原、被告婚生女包艳艳由被告包永连抚养,变更为由原告包宝明抚养;二、被告包永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开始每月给付婚生女包艳艳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女包艳艳独立生活为止,每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1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0元,由被告包永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斯日古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志刚借款本金13600元;二、被告斯日古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吴志刚借款利息2924元。案件受理费21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13元,由被告斯日古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荷花(又名何花):
本院受理原告薄玉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荷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薄玉香借款本金6000元;二、被告荷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薄玉香借款利息12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荷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白占彪、闫庆东:
本院受理高翔诉白占彪、闫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22民初231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0)内0822民初231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从2013年12月6日开始按月息1.8分计算至起诉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赵宝玉:
本院受理原告侯淑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赵宝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侯淑梅借款本金47358元;二、被告赵宝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侯淑梅借款利息407.28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02元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侯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02元,由被告赵宝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孙国忠:
本院受理原告尚春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孙国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尚春艳借款本金13000元;二、被告孙国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尚春艳借款利息2665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尚春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15元,由被告孙国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开鲁县亿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强大租赁站与被告马忠武、朱建国、开鲁县亿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363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强大租赁站不能提供被告朱建国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朱建国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强大租赁站的起诉。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北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马慧永、闫春玲: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二人和闫金花、马珍龙、李根、王连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马慧永、闫春玲: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二人和闫金花、马珍龙、李根、王连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贾平元:
本院受理原告张银金诉被告贾平元(2020)内0125民初580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梁建峰、梁景峰:
本院受理原告白挨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李广申、王爱霞:
本院受理赵秀英申请执行李广申、王爱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93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李广申、王爱霞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四纬街北侧东润豪景二期9号楼104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郑健、谢凤英:
本院受理侯敏申请执行郑健、谢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0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杜兴亮、郭飞跃: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杜兴亮、郭飞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39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李改玲、李建峰、辛桂英、张美艳: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李改玲、李建峰、辛桂英、张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41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郭春些、潘福厚: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申请执行郭春些、潘福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50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唐云霞:
本院受理侯喜俊申请执行唐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51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凯祥烟酒超市申请执行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304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白雪峰:
本院受理王煜申请执行白雪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328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焦秀成、准格尔旗川掌镇石圪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国蒙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周果叶申请执行焦秀成、准格尔旗川掌镇石圪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国蒙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702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2020)内0105执27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2020)内0105执27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补正)、(2020)内0105执270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到期债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苏冠垳、雷蕾、吕亦方、姚贝霞、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阿吉奈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高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冠垳、雷蕾、吕亦方、姚贝霞、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阿吉奈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公告、(2020)内0105执恢6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执行人内蒙古阿吉奈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玉泉区鄂尔多斯西街内蒙古开泰冷库管理有限公司冷库,房屋所有权证: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1111359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何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付丹丹与何斯日古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7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张俊林: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8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薛永亮: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9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