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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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六十八:

本院受理原告梁建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六十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梁建平欠款本金10500元;二、被告王六十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梁建平欠款利息735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梁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78元,由被告王六十八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白玉美: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新乐超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白玉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鑫新乐超市欠款本金7225元;二、被告白玉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鑫新乐超市自2020年7月3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鑫新乐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白玉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张凤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利文与被告张凤义、杨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5民初50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姚迪:

本院受理的原告伊景林与被告姚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5民初50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刘福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邸天柱诉被告刘福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福贵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97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郭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武建峰与被告郭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赛罕区大学东路开泰大酒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水文勘测局与被告赛罕区大学东路开泰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内蒙古柏岭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占年、高海岗、梁二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阿依娜诉被告高志彪、内蒙古柏岭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占年、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海岗、梁二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柏岭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占年、高海岗、梁二兰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54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姜舟:

本院受理原告苏翔诉被告姜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李学智:

本院受理原告祁平元诉被告李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褚子宏: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义诉被告褚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尹建峰、张建红、董建国、邢梨梨、邢虎伟、侯秀清: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段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涛诉被告段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乔国栋: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鑫港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乔国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内蒙古同发石化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石油天然气工业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秉君诉被告内蒙古同发石化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姚家峰、内蒙古石油天然气工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50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李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巴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0)内0105民初750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呼和浩特市择珣托育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智英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择珣托育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择珣托育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19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刘永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进保诉被告刘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85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宿利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利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63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韩文俊、马利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吕梅梅、胡爱忠、韩文俊、马利利、冯福福、刘润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韩文俊、马利利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22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付君臣: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昕诉被告付君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付君臣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9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杨汉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汉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王浩然: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浩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65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石跃武: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石跃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辛晓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呼伦南路支行诉被告辛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辛晓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呼伦南路支行借款本金107,761.99元;二、被告辛晓梅从2018年9月2日起按总年利率16.63%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呼伦南路支行支付上述欠款的利息及罚息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呼伦南路支行保全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辛晓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王文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呼伦南路支行诉被告王文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文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呼伦南路支行借款本金148,213.34元;二、被告王文革从2018年10月2日起按总年利率16.63%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呼伦南路支行支付上述欠款的利息及罚息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呼伦南路支行保全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文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南万平、南学桂:

本院受理原告宋福生、王全旺与被告南万平、南学桂、刘六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万平、南学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宋福生、王全旺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15万元。二、驳回原告宋福生、王全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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