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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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2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伯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刘伯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伯石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11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579.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刘伯石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肖志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肖志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志军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11月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2968.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肖志军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冯俊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冯俊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俊伟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9月7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7382.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冯俊伟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百岁: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百岁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百岁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11月1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9884.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百岁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邢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邢海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邢海龙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9月1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9623.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邢海龙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王海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王海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飞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11月1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9385.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海飞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王海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王海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波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8月27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4974.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海波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宫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宫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宫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9月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969.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宫斌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高宇庭: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高宇庭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宇庭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12月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8448.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高宇庭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曹婉婷: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张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菅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娄长武: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稼旺农资经销处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赊购农资款本金1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张万泉: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863号原告张宇诉被告张万泉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原告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自2014年9月22日直到独立生活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洪连胜、杨高娃:

本院依据(2016)内0521民初371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李桂香申请执行洪连胜、杨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恢34号之六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洪连胜名下位于宝龙山镇前满金敖嘎查面积27亩用材林(林种)林权证号35151号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至2058年11月30日)及地上现有林木、查封被执行人洪连胜名下位于宝龙山镇前满金敖嘎查面积33亩用材林(林种)林权证号35189号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至2058年11月30日)及地上现有林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等转移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金呼格吉乐图: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863号原告张喜武与被告金呼格吉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28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武撤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杨瑞莲: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智勇、杨瑞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张智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27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9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20元,由被告张智勇负担2675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石钟鸣: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石钟鸣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财保3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一、冻结被申请人石钟鸣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款225176元(案号:2017内0602执987号),冻结期限为3年;二、财产保全期间,查封担保人白轩字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阿勒腾席热镇滨湖路水岸新城淳园8-1-2001室房屋(合同编号: 2018-9008132Y),保全期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裁定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付佳:

本院受理原告李奇峰诉你(2020)内0602民初313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付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奇峰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5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付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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