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纯梅: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圣圆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执恢189号执行裁定书及内中博房地估字(2019)第0603号评估报告,拟对赵纯梅所有的坐落于东胜区郝家圪卜路6号天誉国宝13号楼1单元1201室(建筑面积:424.41平方米)进行评估拍卖。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贺锁柱:
本院受理原告贺明科申请执行贺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220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百姓家园4号楼3单元605号房产(证号:067505)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胡晶龙 (身份证号: 152701199911180613)所有。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百姓家园4号楼3单元605号房产(证号:067505)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胡晶龙(身份证号:152701199911180613)时起转移。]及领款通知书(领取案款80000元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514室办理领款手续,逾期未办理领款手续也未说明理由,本院将依法办理提存,提存费用从你应领取的款项中扣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李志祥、訾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杨占清与被告李志祥,第三人誉向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志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杨占清支付欠款6711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8元,由被告李志祥负担。)、民事裁定书(转普)。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乔子夏、石卫东、许丽霞、杨东风:
本院受理原告王美玲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担保人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22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刘嘉诚、刘晋鲁、林白玉、郭发宽、内蒙古草原牧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利通支行与被告刘嘉诚、刘晋鲁、林白玉、郭发宽、内蒙古草原牧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侯永安、刘冀风、包头市宏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钢、张惠娣、单连银: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085号的原告包头青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永安、刘冀风、包头市宏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钢、张惠娣、单连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刘湛江、李玉玲、栗凤林、武万银、郭雄伟、高引弟: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088号的原告包头青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湛江、李玉玲、栗凤林、武万银、郭雄伟、高引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王长春、李桂霞: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军诉王长春、李桂霞、王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张文光、王玉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被告苏庆文、韩玉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田管家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借款本金49999.42元、给付借款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共计18727.5元、支付律师代理费3432元,合计:72072元;2020年4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继续计算直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为止;二、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田管家种植专业合作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李占宇:
本院受理原告赵炎焱诉你与佟明君、徐晓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文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吕洪喜:
本院受理原告韩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寿鸿雁:
本院受理原告沈丽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寿鸿雁偿还原告沈丽颖借款1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寿鸿雁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肖国凤、张艳、闫海龙、肖国君、丁国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肖国凤、张艳、闫海龙、肖国君、丁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国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的借款本金276962.51元,利息183658.85元,本息合计460621.3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1日,实际支付利息按合同约定利息计算至本息全部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张艳、闫海龙、肖国君、丁国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1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肖国凤、张艳、闫海龙、肖国君、丁国红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内0502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9日
冯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杨翠杰: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43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60400.00元,支付利息1695580.00元,合计2855980.00元;案件受理费29648.00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科左后旗淑芝农资有限公司、李洪伟、白霞、李慧荣、杨勇、丁舒扬: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科左后旗淑芝农资有限公司、李洪伟、白霞、李慧荣、杨勇、丁舒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科左后旗淑芝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00元,利息2548254.1元,本息合计12548254.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实际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二、被告丁舒扬对被告科左后旗淑芝农资有限公司合同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90.00元、公告费400.00元及由被告科左后旗淑芝农资有限公司、李洪伟、白霞、李慧荣、杨勇、丁舒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内050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康建军:
原告高嵩与被告康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78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五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刘欣慧、李国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欣慧、李国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王再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王再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再山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11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799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再山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0日
刘璞: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0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30日
呼和浩特市绿富川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广信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2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30日
林元滔、周晓华:
本院受理郝水强申请执行林元滔、周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664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济丰估字【2020】第0200号评估报告、(2019)内0105执466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林元滔、周晓华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山开发区金五路西金三路北山水倾城(公元大道)商住小区二期3号楼1单元201号房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