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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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吴晓英、李斌: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英、李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吴晓英、李斌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复利(从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9.8‰计算,从2018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逾期月利率14.7‰计算;复利以结欠的利息、罚息为基数,从结欠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7‰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如被告吴晓英、李斌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内蒙古陕坝衣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吴晓英、李斌共同所有的房屋(位于陕坝镇北环街,面积116.4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蒙(2017)杭锦后旗不动产权第0002381号,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蒙(2017)杭锦后旗不动产证明第0000907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57元,减半收取计3378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578元,由被告吴晓英、李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民二庭(第四调解室)领取(2020)内0826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振星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语臣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内蒙古雅鲁藏布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张凤英与内蒙古雅鲁藏布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仲裁裁决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执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书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限制消费令,责令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人民币798221元及利息

二、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7021元

三、支付执行费10382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内蒙古雅鲁藏布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张凤英与内蒙古雅鲁藏布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仲裁裁决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执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书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限制消费令,责令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人民币921800元及利息

二、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8960元

三、支付执行费11618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张国强、郎美丽、张二美仁: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与被上诉人张国强、郎美丽、张二美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施利峰:

本院受理原告郭文广、康喜金诉被告施利峰(2020)内0125民初629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赵美林、祁伟伟: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赵美林、祁伟伟(2020)内0125民初99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赵美林、祁伟伟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29日

包其木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店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购买建材欠款1600元,利息704元(计算:2013年5月26日至2020年9月26日,88个月×1600元×0.5%=704元)本息合计2304元;2、要求被告给付起诉之日2020年9月27日至清偿之日利息以1600元为基数,月利按0.5%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丁八十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协代强民供销合作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协代强民供销合作社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赊购化肥、柴油款共计4545.00元并支付利息(4545.00×0.015×144个月=9817.20元)共计:14362.20元整;2、要求被告从2020年10月2日起以未偿还本金4545.00元为基数,按月利1.5%支付利息到给付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7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包海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协代强民供销合作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协代强民供销合作社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赊购化肥、柴油、农药款共计72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包走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协代强民供销合作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协代强民供销合作社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赊购农机(车斗、灭茬机)款5552元并支付利息【(3152.00×0.015×154个月)+(1000×0.015×498个月)=14751.12元】共计:20303.12元;2、要求被告从2020年10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4152.00元为基数,按月利1.5%计算利息到给付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7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冬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塔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521民初495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陈塔娜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48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12月2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248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0月2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24000元);4、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王锁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代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521民初499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曹代生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我欠款本金10000元,其中利息10000元×0.02×60个月,从2014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2日,利息12000元,共计22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5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李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德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高德全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车斗款5100元(原约定月利率0.03元,现主张法律支持月利率1.283%元);2、给付利息计算(从200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5100元×152个月×1.283%=9945.82元。)以上本利合计15045.82元,之后的利息从2020年9月1日起,按银行现行利率,以51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为止;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5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张丽颖: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伟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5000元,给付利息9975元(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计19个月×35000元×0.015元)本息合计44975元;2、后期利息自2020年8月18日起以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月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何志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牛桂英与你、牛国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牛桂英的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何志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14009元(利息和违约金按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一年期LPR 3.85%的四倍即月利率1.28%计算,2017年1月21日至2018年5月9日,70000元×1.28%÷30日×469日=14009元),合计84009元;2、请依法判令被告牛国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5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霍连小、吴同琳: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明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521民初520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高明华的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6896元(利息按月利率1.28%计算,2017年1月15日至2020年9月15日,30000元×0.0128元×44月=16896元),合计本息46896元;2、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王政双:

本院受理的原告洪英刚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洪英刚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32000元整,利息9600元(32000×6%×5年),共计41600元,利息结算直至被告清偿全部借款时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张宝玉、马长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荣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荣英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7300元(本金人民币13000元,2016年2月11日-2020年9月11日,期间产生利息人民币13000元×55×0.02= 14300元,本金及利息合计欠款人民币27300元整);2、由被告负担本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5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马义:

本院受理原告岂文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马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岂文武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8600元[(4000元-200元)+(10000元×2%×24个月,2018年3月30日至2020年3月30日)],本息合计18600元;二、被告马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岂文武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岂文武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包阿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安忠厚与被告包阿古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阿古拉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安忠厚借款本金6645元,利息1495.13元,本息合计8140.13元;二、被告包阿古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安忠厚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20年9月6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忠厚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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