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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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雷玉喜、郭艳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刘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张振刚诉被告刘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4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志勇支付原告张振刚劳务费10485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64元,由被告刘志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土木生花尔、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土木生花尔、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24执10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执行裁定书(扣划)、执行裁定书(解封)、执行裁定书(终结)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5)鄂托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谭海波:

本院受理栗小燕与谭海波借款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执恢160号执行通知书、(2020)内0104执恢160号执行裁定书、(2020)内0104执恢160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包龙:

本院受理原告都来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都来呼与被告包龙离婚。二、女儿包佳佳(2011年8月30日出生)由原告抚养,儿子包英杰由被告包龙抚养,抚养费均自行承担。三、驳回原告都来呼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冯天任: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冯天任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9月29日

杜文、武凤莲、周夺、张巧先、李秀、陈德生、刘存富、鲁友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大成至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杜文、武凤莲、周夺、张巧先、李秀、陈德生、刘存富、鲁友平、第三人呼和浩特市亚鹤肥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968、2969、2970、2971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内蒙古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红敬、王洪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文航农牧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元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红敬、王洪君、内蒙古新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洪威、翟占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内01民初478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张晓鹏、赵会厅: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与被上诉人张永强、张晓鹏、赵会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内蒙古鼎盛华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北京北臧村虹桥建材经销部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鼎盛华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浦艳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刘引兰: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骆小平、韩秀秀、刘新宇、赵永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李伯增:

本院受理原告娜日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师青庙: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师青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82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康计表、武巧女: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银怀与被上诉人康计表、武巧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87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李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海拉尔车务段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依法传唤你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782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王振东、张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与被告王振东、张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振东、张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贷款本金29999.29元,2020年3月8日之前的利息、罚息5197.84元,以上本息合计35197.13元;二、被告王振东、张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计算,自2020年3月9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董喜文: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平与被告董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喜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刘金平借款本金82680元,利息42993.60元,本息合计125673.60元;二、被告董喜文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刘金平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4月15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唐立军:

本院受理原告徐林海与被告唐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徐林海欠款33800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17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徐林海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李五湖、王美玉:

本院受理原告史英顺与被告李五湖、王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美玉、李五湖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史英顺借款本金46000元,利息4020元,以上本息合计50020元;二、被告王美玉、李五湖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史英顺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20年4月27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史英顺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张全、杨巴根那: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你们及白玉堂、文怀忠、白永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全偿还借款本息合计67394.56元,并给付从2020年8月11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年利率9.135%计算的利息;2.被告白玉堂、文怀忠、杨巴根那、白永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左中旗金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通辽市科左中旗金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代为偿还的欠款本息208669.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朱宝钢:

本院受理原告刘广利与被告朱宝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宝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广利欠款10728元;二、驳回原告刘广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朱宝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丁海清: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刘晓花通讯部与被告丁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9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刘晓花通讯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刘晓花通讯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王国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龙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3000元及利息2208元(23000元×0.0032元/月×30个月,2018年3月10日至2020年9月9日),本息合计25208元;2.以欠款本金2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全部欠款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张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解连宝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9085元及利息932元,合计10017元,并给付从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以本金908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83%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张超: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5241号原告梁小玲与被告张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小玲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张超支付拖欠工资款20700元,支付利息2125元(20700元×0.01283元×8个月,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本息合计22825元;二、自2020年9月2日起以本金20700元为基数,按0.01282元计算至实际清偿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超负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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