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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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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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妮娜: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王妮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8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内蒙古兴套川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李永清:

本院受理上诉人闫慧娟与被上诉人李永清、内蒙古景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套川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万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昆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林业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民终2267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纪圣韬、鄂托克旗金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纪圣韬、鄂托克旗金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24执10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5)鄂托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张相清:

本院受理原告贺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14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0)内0826民初142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0)大0826民初1427号之三、(2020)内0826民初142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刘明刚:

本院受理原告肖淑华与被告刘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43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刘荣祥:

本院受理上诉人孙晨旭与被上诉人刘荣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李大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付埃云与被上诉人任小洪、原审被告李大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3271号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内蒙古伊东集团孙家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金山、付二银、杨二喜、丁海宽、刘二文、刘向谢、李星雨、石蕊、郝锐军、钱二仁、杨海霞、张利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内蒙古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伊东集团孙家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窑沟扶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二喜、被告丁海宽、被告付二银、被告刘二文、被告刘向谢、被告马金山、被告张利清、被告李星雨、被告石蕊、被告郝锐军、被告钱二仁、被告杨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内蒙古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就(2020)内01民初53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53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29日

赵红卫: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永胜、李文程、赵红卫(2020)内0125民初53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吴钢:

原告赵力友诉被告吴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钢支付原告赵力友土地承包费16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吴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呼和浩特市中澳节水有限公司:

原告刘建南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中澳节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公司无人、法定代表人汲红钰已死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呼和浩特市中澳节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建南货款70200元;利息以702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5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中澳节水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乔素花、李聪、兰军、高芳枝;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们与兰拴云、李双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张超: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242号原告梁晓君诉被告张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款4000元及利息411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8个月×0.01283元×4000元),本息合计4411元;2、自2020年9月2日起,以本金4000元为基数按0.01283元计算至实际清偿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韩格日乐图: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427号原告王晓龙诉被告韩格日乐图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6500元及利息2374.4元(按月利率0.3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9月4日,26500元×0.0032元/月×28个月=2374.4元),本息合计28874.4元;2、以欠款本金26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全部欠款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刘宇:

本院受理原告田瑞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侯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吕秀玲诉被告侯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侯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盛亨物资经营部诉被告侯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王永胜、高美霞:

本院在执行郝四成申请执行王永胜、高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20)内0802执恢1542号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王庭、李胜义、王楼飞、韩果堂: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25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诉王庭、李胜义、王楼飞、韩果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225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王润梅、内蒙古包钢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40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王润梅、内蒙古包钢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田海生:

本院在执行高峰与田海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228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辛鹏飞、刘燕英: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融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兴和分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2020)内0924民初30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巴特尔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02民初58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巴特尔向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9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诉讼费用由被告巴特尔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王永红、吴永珍:

本院受理原告刘万小诉被告王永红、吴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永红、吴永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万小借款本金31万元及利息(从2020年4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王丽:

本院受理原告韩瑞诉被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6000元及利息85.6元(利息从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6月3日,月利率按照千分之一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张建国、郭银花:

本院受理原告张世旺与被告张建国、郭银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1月30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二、被告郭银花、张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张世旺购房款75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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