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聂海涛、邬秀凤、秦耀华、崔文祥、刘柯慧:
本院受理原告王伦、赵娟、郑兴才、尹建钢、赵宁、赵焕然、高慧霞、闫尚嵘、高旭日、贺宏斌、姜睿、王力清、高鸿运、高旭日、张明明、李云峰、李宇鑫、祁德义诉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系列共计20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孙栋栋、王喜梅、弓改凤、安志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上诉人孙和平、王燕青、孙栋栋、王喜梅、弓改凤、安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吴海花:
原告张昆与被告吴海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昆与被告吴海花离婚;二、被告吴海花返还原告张昆彩礼款6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昆负担150元,由被告吴海花负担15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唐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杜小林与被告唐永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2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唐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杜小林垫付的贷款本息167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贷款本金16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18元,由被告唐永清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乌银戈、乌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姬睿星诉被告乌银戈、乌力吉、焦贤贤、焦和平、段安旭、段永福、谢鹏程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选择鉴定机构、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区)一楼大厅选择鉴定机构窗口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并参加鉴定机构选择,届时如不准时到场或不到场不影响选择鉴定机构的进行和对外委托效力。鉴定机构确认后,本院将不再另行公告通知你选择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时间。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刘清胜:
本院受理原告黄传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27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传芳撤诉。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黄传芳负担305元,退还原告305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黄传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张保雄、张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24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王强负担90元,退还原告王强9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王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秦瑞玲、吴军:
本院在执行孙淑珍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恢978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通知你们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71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内0602执228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秦瑞玲位于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12号街坊11号楼1单元902号房产(产权证号:066118);(2020)内0602执恢9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秦瑞玲位于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12号街坊11号楼1单元902号房产(产权证号:066118);内中博房地估字【2020】第048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房地产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杨谨旭:
本院受理原告高增雷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00万元及占用上述款项期间所产生的利息441816元(暂从2010年9月16日计算至2019年11月16日,按照2015年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4.9%计算),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20)内0602民初345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20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王平:
本院受理原告聂凤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聂凤莲借款3000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20)内0602民初196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20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袁军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人工资20000元,到期未支付款项之违约金6000元,合计本金和违约金合计26000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20)内0602民初298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20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峻诉被告郝长新、高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停止对位于康巴什新区康宁路神华康城F区156号楼3单元505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鄂房权证康巴什新区字第109021303872号)的执行;二、驳回原告陈丽峻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张建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润锁诉被告张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张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王润锁材料款4284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最高不超过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利息金额2056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李军、李永良:
原告张俊明与被告乌审旗蒙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蒙格硅电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2019)内民再39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李军、李永良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裁定撤销(2014)鄂民终字第932号及(2012)东法民初字第2444号民事判决书,通知你二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将参加诉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原告张俊明与被告乌审旗蒙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蒙格硅电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月利息按三分五计算,从借款之日计算至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孙丽霞、王利杰:
本院受理原告张雅丽起诉被告孙丽霞、王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孙丽霞、王利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孙丽霞、王利杰给付上述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3、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23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太山、韩燕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二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二被告太山、韩燕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王二喜借款本金1962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62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原告王二喜对二被告太山、韩燕飞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17号楼2单元604室房屋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王二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李军:
原告马金保诉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马金保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12880元,共计408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4元,由原告负担133.93元,由被告负担850.07元及公告费5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靳虎、鄂尔多斯市居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永胜诉被告靳虎、鄂尔多斯市居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裁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20万元借款本金从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27日的借款利息5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3、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20万元借款本金从2020年4月28日起至该笔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4、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聂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其偿还的房屋银行贷款233097.13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扣划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71355.2元(暂计至2019年11月26日,以233097.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上保证金及占用利息共计304452.33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张有飞、魏伶花:
本院受理原告王树林诉被告张有飞、魏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有飞。魏伶花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二、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558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韩知达:
本院在执行李明亮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1118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通知你履行(2012)东法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8)内0602执恢11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韩知达挂靠的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基地管理委员会的全部工程款;(2018)内0602执恢111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韩知达在中国工商银行0613141701102958637账户及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704101210000001297074账户及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747.1元,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0613141701102958637账户内存款7200元及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704101210000001297074账户内存款13200元及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747.1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