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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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1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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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宇:

本院受理原告王铭与被告乔宇、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刘松云:

本院受理李俊义、刘尔俊诉你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李拴栓:

本院受理原告冯喜平诉被告李拴栓、张润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拴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冯喜平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冯喜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拴栓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李拴栓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8日

荣谦:

本院受理原告王力国、王雅娟与被告荣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服装经营投资(保证金)叁拾肆万元(340000);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叁万肆仟元(34000,以上两项合计:叁拾柒万肆仟元(374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荣谦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顾瑞明:

本院受理原告邢献军诉被告顾瑞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顾瑞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邢献军委托费用8万元;二、驳回原告邢献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926元,由被告顾瑞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霞诉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30日内协助原告杨霞办理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南路蓝钻首府1层104号房屋的网签登记;二、驳回原告杨霞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霞诉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杨霞于2011年6月13日签订的《盛唐大厦房屋内部认购协议书》,与原告杨霞签订关于购买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蓝钻首府1层102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霞诉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杨霞于2011年6月13日签订的《盛唐大厦房屋内部认购协议书》,与原告杨霞签订关于购买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蓝钻首府1层103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高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郭刚与被告高文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原告代替被告偿还的车辆贷款19640元、银行拖车费1500元、原告误工损失交通费等费用1500元,并自2020年1月2日起以1964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完毕止,暂合计为:226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郭慧明: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郭慧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慧明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8月20日的欠款本金33618.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郭慧明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涉案信用卡激活之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产生的利息、费用,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付勇: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付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勇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8月20日的欠款本金38999.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付勇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涉案信用卡激活之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产生的利息、费用,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侯智勇: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侯智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普通消费本金199638.92元,利息39066.23元,还款违约金29943.54元,其他费用4993.79元(利息、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8月28日,2019年8月28日之后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88元;3、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274230.48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批准申请,被告开卡使用后,未按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39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薄娟娟:

本院受理原告池秀英诉被告薄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尚红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尚红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张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张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8日

赵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赵海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王国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王国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连峰、安苗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连峰、安苗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王鹏、郝丽萍、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王鹏、郝丽萍、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0)内0102民初171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张殿辉、包海霞、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刘丽清、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张贵强、刘丽清、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0)内0102民初171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闫俊英、张登峰、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0)内0102民初171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王成奎、姜果花、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0)内0102民初171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王宝明、田玉荣、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朱耀贵、丛日琴、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0)内0102民初171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朱耀贵、丛日琴、内蒙古庄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李拴栓、张润桃: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俊诉被告李拴栓、张润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拴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利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8108.34元,合计人民币508108.34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50万元计算,利率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利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888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061元,由被告李拴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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