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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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1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卓资县鑫源矿产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苏尼特右旗新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徐建中: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永盛投资有限公司与卓资县鑫源矿产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苏尼特右旗新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徐建中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13)呼执他字第00021号之十七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卓资县鑫源矿产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梨花镇韭菜矿区内铁粉;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13)呼执他字第00021号之十八执行裁定书,冻结徐建中个人名下所有的乌兰察布市农商银行的股金账户;三、对被执行人卓资县鑫源矿产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陶海宝、主要负责人贺学忠、刘巴特尔、被执行人苏尼特右旗新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贺学忠、被执行人徐建中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上述被执行人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沙鹏达赖、张小芳: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华与被上诉人沙鹏达赖、被上诉人张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霍双利:

本院受理原告周志宏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60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霍双利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周志宏建房款本金人民币37000.00元,并从2016年1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志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王小兵:

本院受理原告张益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83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兵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益建房款本金人民币72000元,并从2015年12月1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陈双全、关斯琴: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409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德胜、董荷花、王全胜、鲁银莲、包金虎、乌日娜、包成林、金团亮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给付利息8058.39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10日),本息合计57058.39元;2.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3.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要求被告(担保人)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陈双全、关斯琴: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411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包成林、金团亮、王全胜、鲁银莲、包金虎、乌日娜、王德胜、董荷花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897.87元,给付利息3060.2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10日),本息合计51958.14元;2.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3.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要求被告(担保人)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吴利林、许银红:

本院受理原告乌云毕力格与被告吴利林、许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肖山虎:

本院受理原告周志宏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60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山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原告周志宏建房款本金人民币99000元,并从2016年1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志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金双福:

本院受理原告韩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83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双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韩桩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元,并从2014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恩和白拉:

本院受理原告刘冬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83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恩和白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原告刘冬雪借款人民币4200元。二、驳回原告刘冬雪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杨俊文:

本院受理原告赵来猫与被告杨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3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舍必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马耀:

本院受理原告乔东河诉被告马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郭爱青: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单跃军、郭爱青、任福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纪长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左民初字第24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陈修林申请纪长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以物抵债裁定书及结案通知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纪长水所有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镇,房屋产权证号:034-13942号,面积为216.81平方米的房产及被执行人纪长水名下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镇,房权证号:034-13943,面积:92.38平方米的房产以网络司法拍卖变卖价格214339.20元交付于申请执行人陈修林,抵偿了陈修林申请执行纪长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款82543.08元。被执行人纪长水名下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镇,房屋产权证号:034-13942号,面积为216.81平方米的房产及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镇,房权证号:034-13943,面积:92.38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陈修林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陈修林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以上房屋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期满5日内将以上房屋内所有个人物品全部清空,否则本院将启动强制迁出程序,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个人承担。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胡玉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林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徐林海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货款5800元给付利息9744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84个月,按2分计息)本息合计15544元;2、自2019年4月14日起货款5800元按2分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货款本息止;3、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鲍海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协代强民供销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协代强民供销合作社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赊购化肥、柴油、农药款共计:314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李五湖: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协代强民供销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协代强民供销合作社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赊购化肥及农机配件款共计:6200元整;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冬梅、彭春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塔娜、包孟根敖其尔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陈塔娜、包孟根敖其尔的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二原告欠款148000元,另支付原告自2017年12月3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杨建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慧峰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慧峰种子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8275.00元及利息13099.52元(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18275元×0.0128元/月×56个月= 13099.52元),本息合计31374.52元;2、以欠款182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全部欠款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李小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铁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赵铁山的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7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赵子宏:

本院在审查武海跃与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赵子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海跃书面提出追加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2018)内0121执5号案件被执行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121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生效,裁定如下:追加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2018)内0121执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现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复议,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复议申请书一份。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白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扈广安诉被告白永生、白海林、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3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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