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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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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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程秀杰诉你与常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岁、白斯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程秀杰借款人民币22360.00元。二、被告常岁、白斯琴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程秀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金宝山、吴五月:

本院受理原告谢七斤宝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宝山、吴五月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谢七斤宝债务款人民币5058.00元。二、驳回原告谢七斤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王洁、徐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洁、徐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王洁、徐建忠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9.8‰计算;从2019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逾期月利率14.7%计算;复利以结欠的利息、罚息为基数,从结欠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7‰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如被告王洁、徐建忠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王洁、徐建忠共同所有的房屋(位于陕坝镇园子渠街地毯厂综合楼,面积124.06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3-4-3451号,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蒙(2018)杭锦后旗不动产证明第0000182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76元,减半收取计3839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039元,由被告王洁、徐建忠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第四调解室)领取(2020)内0826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包那顺白乙图(包备战):

本院受理原告白丽红与被告包那顺白乙图(包备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2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内蒙古沐钖商贸有限公司、王玉美:

本院受理原告索加桃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贾严生、郝改凤: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27500元和利息4129765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实计至被告还清本金之日止,以月利率2%为计算标准,详见利息计算明细表),本息合计6057265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于海彦:

本院受理原告郭凤梅与被告于海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于海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郭凤梅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96907元,并支付从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1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郭凤梅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5元,由被告于海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刘耀:

本院受理原告白旭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8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因迟延支付运费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4800元;以上合计848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任莉红:

本院受理原告孙伟超诉被告任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任莉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孙伟超配件款15400元及利息(从2020年6月22日到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孟志刚、孟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许宽则诉被告孟志刚、乌日汗、孟志强、张艮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孟志刚、乌日汗、孟志强、张艮师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孟志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1296000元,从2010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600000元x0.02x108个月),本息合计1896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判令被告乌日汗、张艮师、孟志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427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贾世军、高彩云、王昆龙、李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许宽则诉被告贾世军、张艮师、高彩云、王昆龙、李青山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贾世军、张艮师、高彩云、王昆龙、李青山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艮师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参拾万元(300000元),利息陆拾玖万元(690000元,从2010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300000元X0.02元X115个月,本息合计玖拾玖万元,990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3、被告贾世军、王昆龙、李青山、高彩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428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王伊东、陈宝琴:

本院受理王秀玲与王伊东、陈宝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于2012年7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向原告交付位于东胜区纺织街5号街坊3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伊房权证字第15309号,面积28.60平方米)并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合同价款2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四二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徐永高: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玺建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48961元;2、被告给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517元(以48961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被告给付原告以489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5月27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李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美仙与被执行人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美仙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3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郭美仙的异议申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异议人郭美仙对本院做出的(2020)内0602执异305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0)内0602执异305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划分给被执行人李翠每月生活费的数额。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王利峰:

本院受理原告岳三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9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徐秀珍、徐文秀、刘广、徐秀明: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刘志江、王福荣、范志明: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595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江、王福荣、范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刘佳、原虹、李文峰: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672号原告包头市九原区立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佳、原虹、李文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67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高月华、李子强、刘卫钢、刘德强: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705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月华、李子强、刘卫钢、刘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张忠林、张继兵、李存福、王秀珍、金美兰、金美荣: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774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忠林、张继兵、李存福、王秀珍、金美兰、金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白军、吕光光、王燕燕、马建军: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476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军、吕光光、王燕燕、马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彭大丽、包头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73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九原区支行与被告彭大丽、包头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崔霞、李建庭、包头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74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九原区支行与被告崔霞、李建庭、包头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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