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03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孙伟、李素萍:

本院受理的李金凤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久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孙伟、李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伟、李素萍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孙伟、李素萍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三路金城小区7号楼24层2单元2403号房屋,并委托内蒙古中昱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现已作出内中昱估字[2020]第007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为1737593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476954.05元,竞价增价幅度为10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5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及第一次拍卖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01(执行局)领取,逾期不取视为送达。我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并在符合条件时进行第二次拍卖、变卖,第二次拍卖价以第一次流拍价降幅15%,即1255410.94元为起价,竞价增价幅度为10000元,保证金数额为起拍价的10%,即130000元,后续第二次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信息。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马忠全:

本院受理原告乌恩其与被告马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定被告偿还原告4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执行费用由被告承担; 3.判定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马开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诉被告马开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因不服(2020)内0102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闫培:

本院受理原告郭立明诉被告闫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闫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郭立明借款人民币5000元;二、驳回原告郭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闫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天津市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侯列平诉被告朱学军、扬州金盛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毕经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与你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贾飞:

本院受理原告亢倩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陈艳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广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张军:

本院受理原告常辉诉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常辉尚欠借款本金385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从2016年2月6日起至清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孙茂枝、张三良、包头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743号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九原区支行被告孙茂枝、张三良、包头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周建、田琴、苏亮、崔九新: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073号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周建、田琴、苏亮、崔九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白三根、刘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三根、刘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刘文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虹梅、单二云、刘文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许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张雅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雅玲、郜武军、董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贾永永、武爱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永永、武爱兰、刘宝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亢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亢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祁丰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祁丰丰、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云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仟寿江、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陈乌英、华百岁:

本院已受理原告罗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陈乌英、华百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罗晶偿还借款本息250000元;二、驳回原告罗晶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220元,由被告陈乌英、华百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赵银虎: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5270号原告何色音勿力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6600元,支付利息11857.12元(26600元×0.0128元×44个月,从2016年12月30日至2020年9月17日),本息合计38475.12元;2、案件受理费76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9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吴巴根那、白春香: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5286号原告科左中旗周八虎建材商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13605元,支付利息11497.20元(13605元×2%×44个月,从2017年1月6日至2020年9月6日),本息合计25102.20元;2、案件受理费42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韩永在:

本院受理原告董爱爱、安贵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韩永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董爱爱、安贵贵于2020年9月21日申请撤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0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李涛: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新华林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兴宝、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闫少勇:

原告郝利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你需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宁、冀秀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诉被告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宁、冀秀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宁、冀秀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诉被告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宁、冀秀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杨素军:

本院受理原告岳俊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园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