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1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03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潘铁明: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5184号原告陈壮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2000元;2、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14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马成林: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5194号原告李洪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000元;2、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王来福: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5244号原告洪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支付利息5980元(26000元×0.005元×46个月=5980元,从2016年10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本息合计31980元;2、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8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梁宝成: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5247号原告吴满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350元,支付利息4814元(3900元×0.0128元×54个月,从2016年3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3450元×0.0128元×48个月,从2016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止),本息合计12164元;2、案件受理费10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9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包青山: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5250号原告洪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8400元(25000元×0.005元×58个月=7250元,从2015年11月3日至2020年9月3日,5000元×0.005元×46个月= 1150元),本息合计38400元;2、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张海军: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5266号原告何色音勿力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13568元(20000元×0.0128元×32个月=8192元,从2018年1月9日至2020年9月9日,10000元×0.0128元×42个月=5376元,从2017年2月21日至2020年8月21日),本息合计43568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9月20日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至本息全部偿还为止;3、案件受理费88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10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周彩云: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你与周先军、任二女、周先亮、武美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鄂尔多斯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太古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创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邬泽宇、苏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你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8616元,公告费4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163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645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太古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创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邬泽宇、苏巧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曾杰、李希飞:

本院执行的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苏国辉、曾杰、李希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作出(2020)内0123执12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将抵押物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郭晔:

本院受理白永军申请执行郭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06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晔的存款14769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李大旺、刘凤清: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2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杜龙、王淑苹: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杜龙、王淑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39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张海生、王润来: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张海生、王润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39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孟克、李爱连: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孟克、李爱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39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郭文在、刘茄英: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郭文在、刘茄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42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郭胜利、苗瑞英: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郭胜利、苗瑞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42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靳菲、内蒙古兴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白雪峰申请执行靳菲、内蒙古兴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恢89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包玉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你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号:(2017)内0105执1454号]仲裁裁决一案中,案外人浙江安开电气有限公司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东街以北达尔登路西交汇处瓯江现代城小区地下车库A-22车位的查封。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内0105执异21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张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你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号:(2017)内0105执1453号]仲裁裁决一案中,案外人浙江安开电气有限公司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东街以北达尔登路西交汇处瓯江现代城小区地下车库A-21车位的查封。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201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段小强:

本院受理原告郭春成与被告段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段小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郭春成借款本金32600元;二、被告段小强以上述欠款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5%向郭春成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333元,由被告段小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逯班不动: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逯班不动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杨柱柱: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杨柱柱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行审14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杜兴: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02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内0105民初502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建东诉被告阿切、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付十金: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恩义、刘利军、付十金、祝玉花、杨艮龙、孙粉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8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付十金: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十金、祝玉花、张恩义、刘利军、杨艮龙、孙粉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8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史增利:

本院受理原告孟凡文与被告史增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赵冉、王国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呼伦南路支行与被告赵冉、王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20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