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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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0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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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占峰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席占良: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恒利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占峰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席占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86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刘云平: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5122号原告冯建军与被告王利波、第三人刘云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冯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撤销贵院作出的(2019)内0521执3905号执行裁定书;二、请求贵院依法终止(2019)内0521执3905号案件中对原告冯建军所有的坐落于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汉新城二期15#-152不动产权证书号108021102495、建筑面积95.77平方米的房产的强制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9月25日

张俊: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李艳玲日杂店与被告张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俊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李艳玲日杂店欠款12500元。案件受理费11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齐金钢: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安启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王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安启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丁乌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陈莲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敖布和: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凯丰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吴达胡白尔:

本院受理原告吴胜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内蒙元丰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七台河市兴达保温材料厂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金国荣:

本院受理原告叶洪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包乌云、袁胡格吉力图: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助丰农资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戚存贵、郭五女、高先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与被告戚存贵、郭五女、高先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王乐、刘转红、贾贵文、赵海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通顺支行与被告王乐、刘转红、贾贵文、赵海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宁占荣、张白、呼和浩特市蒙田种苗有限公司、包头市地友种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通顺支行与被告宁占荣、张白、呼和浩特市蒙田种苗有限公司、包头市地友种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乌日恒、任福丽、叶和珍、宋俊飞、宋福生、赵长仑: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与被告乌日恒、任福丽、叶和珍、宋俊飞、宋福生、赵长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5日

任玉梅、吴培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学路支行与被告任玉梅、吴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5日

段生旺、王凤丽、訾银亮、郭玉琴、包头金启贸易有限公司、包头瀚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德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众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奇汇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生旺、王凤丽、訾银亮、郭玉琴、包头金启贸易有限公司、包头瀚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德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众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奇汇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5日

刘二伟、刘全伟、马改花、张银伟、高伟凤、刘根伟、张艳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二伟、刘全伟、马改花、张银伟、高伟凤、刘根伟、张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5日

贺智: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846号原告李巍与被告贺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5日

赵钢、侯永安、刘冀风、张惠娣、王彦彬: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124号原告包头青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钢、侯永安、刘冀风、张惠娣、王彦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212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5日

樊玲、张建雄、张风山、杨占怀、杨文玉: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158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车站支行诉樊玲、张建雄、张风山、杨占怀、杨文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21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5日

张秉忠:

本院受理原告武芳诉你、姚伟、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660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李国石:

本院受理原告邴振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苏庆文、韩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被告苏庆文、韩玉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田管家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庆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借款本金49999.47元,给付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18192.5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3410元,合计:71601.97元;2020年4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继续计算直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为止。二、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田管家种植专业合作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崔玉江:

本院执行的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崔玉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已作出(2020)内0123执42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将查封物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包喜明、苏维堂(别名苏伟堂):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协代强民供销合作社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赊购尾欠化肥、农药及农机配件款共计17000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吴七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协代强民供销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赊购化肥、农药款共计408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李大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革诉你与雷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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