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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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0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贺希格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529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贺希格德力格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王志峰货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希格德力格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贺希格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529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贺希格德力格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张永富货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希格德力格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佟壮沙、杨哈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被告佟壮沙、杨哈申、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田管家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佟壮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借款本金46148.87元,给付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10698.02元,支付律师代理费2842元,合计: 59688.89元;2020年4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继续计算直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为止;二、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田管家种植专业合作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你们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邢恩利、王红侠:

本院受理原告孙风霞诉被告邢恩利、王红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邢恩利、王红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风霞借款本金80000元,给付利息27000元,本息合计107000元;二、2017年2月24日以后的利息被告邢恩利、王红侠须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继续支付直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你们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于玉青:

本院受理原告徐树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玉青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徐树昆借款本金人民币11700元,并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树昆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常粉团、董文栓: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张勇、萨仁陶格少: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勇、萨仁陶格少(2020)内0125民初97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勇、萨仁陶格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高成:

本院受理原告徐信与被告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高成偿还原告徐信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高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张建民:

本院已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圣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民、张留全、西安郓瑞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内0622民初2499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同被告张建民签订的《熬劳不拉煤矿承包合同(1)》;2.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合同履约金50万元及双倍返还履约金中的20万元;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50万元履行金的资金占用费,即以5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的利息;4.判令保留双倍返还履约金中的30万元的返还请求权;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纳日松法庭审判庭(准格尔旗纳日松镇)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洪铁山:

本院已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132号原告郑玉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支付利息4400元(5000元×2%×44个月,从2016年12月26日至2020年8月26日),本息合计9400元;2、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8日15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包志成、王海宁:

本院已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133号原告郑玉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6400元,支付利息9920元(320元×31个月,从2018年2月3日至2020年9月3日),本息合计26320元;2、案件受理费45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8日15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马海龙:

本院已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165号原告孟秀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250元,支付利息1856元(8250元×0.005元×45个月,从2016年11月22日至2020年8月22日),本息共计10106元;2、案件受理费5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8日14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杨巴根、包龙梅:

本院已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166号原告张满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支付利息9300元(15000元×0.02元×31个月,从2018年1月17日至2020年8月17日),本息共计24300元;2、案件受理费40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8日15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周彩云: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与被告周先亮、武美利、周彩云、周先军、任二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3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内蒙古万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万德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杨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海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513号民事裁定书(要点:准予原告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海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陈二桩、包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七十五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063号民事裁定书(要点:准许原告七十五撤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刘胡日查:

本院受理原告梁宝军与被告刘胡日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刘胡日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梁宝军借款本金12500元;二、被告刘胡日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梁宝军借款逾期利息65元(12500元×0.0002元×26个月,从2017年6月11日至2019年8月11日止),并继续履行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为止;三、驳回原告梁宝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吴特根白雅尔(别名:吴吐日根白拉):

本院受理原告包小柱与被告吴特根白雅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吴特根白雅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小柱借款本金13500元;二、被告吴特根白雅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小柱以本金13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自2018年11月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为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王六十八:

本院受理原告达古拉与被告王六十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王六十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达古拉借款本金25000元。案件受理费计21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13元,由被告王六十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暴文清、李金珠: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延与被告暴文清、李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暴文清、李金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金延借款本金24000元;二、被告暴文清、李金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金延利息3360元(24000元×0.005元×28个月,从2017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2日止),并自2020年4月19日起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为止;三、驳回原告王金延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孙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陈雅志与被告孙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孙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雅志欠款693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王双福、张小青: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英诉被告王双福、张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双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红英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王双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红英借款利息4000元,并继续支付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自2019年2月18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陈红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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