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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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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学东、乌兰其其格:

本院在执行于金科申请执行郝学东、乌兰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9)内0802执恢1797号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徐秀清: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刘家围子村瑞成饲料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徐秀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刘家围子村瑞成饲料商店饲料款21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1130元,合计321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元,由被告徐秀清负担652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丰田镇刘家围子村瑞成饲料商店负担23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周彩云: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与被告周彩云、周先军、任二女、周先亮、武美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3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马利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海生与被告马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2、自2018年11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5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杨明谓: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志辉与被告丛吉庆、杨明谓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00000元和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5月18日(暂计至起诉时,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共计9933元,以及自起诉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一起合伙经营门诊,门诊部于2018年9月1日开业,但开业后二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3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李翔、殷媛媛:

本院受理申请人齐乐与被申请人李翔、殷媛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2财保10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刘建国、付果霞: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维兰与被申请人刘建国、付果霞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227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陈乌云图: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陈乌云图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1571.2元,其中欠款本金29550元,利息6747.4元,还款违约金5273.8元(除本金外其余各项暂计算至2020年2月24日,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908.0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原告申领了信用卡,被告激活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4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闫冬: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闫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6398.31元,其中欠款本金17887.08元,利息3621.13元,还款违约金4890.10元(除本金外其余各项暂计算至2020年2月24日,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312.1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7月向原告申领了信用卡,被告激活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5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巴彦淖尔市佰康健身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国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区)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王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乔子明与被告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王小军立即返还原告乔子明借款20832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郑三换: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公司诉被告郑三换、郭永红、白玲玲、白瑞强、张利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3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郑三换: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公司诉被告郭永红、白玲玲、郑三换、白瑞强、张利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3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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