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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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杰、吕慧娟、刘丙一、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吕慧娟、刘丙一、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姚威、张靖、陈春、刘宏伟、刘秀秀、刘红霞、包头市麦斯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701号原告包头市九原立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姚威、张靖、陈春、刘宏伟、刘秀秀、刘红霞、包头市麦斯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170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姚威、张靖、陈春、何玉贤、刘宏伟、刘鹏飞、刘秀秀、刘红霞: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705号原告包头市九原立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姚威、张靖、陈春、何玉贤、刘宏伟、刘鹏飞、刘秀秀、刘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170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张凯越、包头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7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九原区支行诉张凯越、包头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17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宋琴、刘利平、康利生、梁培珍、梅美兰、祝光明: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065号原告包头市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宋琴、刘利平、康利生、梁培珍、梅美兰、祝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206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贾彪、高玲: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077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贾彪、高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207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张欢、付旭东、张玉柱、贺花梅、郭长林、魏秀秀: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078号原告包头青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欢、付旭东、张玉柱、贺花梅、郭长林、魏秀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207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3日

乔蕾、尚晓飞、王风清、白德雄、祁永宽: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080号原告包头青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乔蕾、尚晓飞、王风清、白德雄、祁永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208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3日

冯改萍、刘广华、周宏喜、周宏富、周文荣、郝巧林: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094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冯改萍、刘广华、周宏喜、周宏富、周文荣、郝巧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209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3日

乔文义、吕小兰:

吕瑞申请执行乔文义、吕小兰(2019)内0621执恢147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乔文义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马兰滩房产(证号:00894)。后于2017年6月7日以流拍价474637元以物抵债给申请人吕瑞,现因拍卖的上述房产有底商5间,其中3间是有产权证的,南北俩侧的2间房产没有产权证及5间房的门前有钢建门厅(钢建也没有产权证),申请人提出上述标的物都属于被执行人乔文义所有,故提出对上述无证产权财产进行测绘、评估及拍卖。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对上述查封裁定书,拍卖裁定书及内中博房地产估字【2020】第07-052号房地产及股权估价报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302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0年9月23日

杨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高鲜、张玉凤、杨霞诉被告郝根如、张瑞峰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案件需要,现依法追加杨小红、杨晓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0年9月23日

韩季融: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奎诉被告韩季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5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0年9月23日

白锐钢:

原告郭小青诉被告白锐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白锐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原告郭小青欠付工资2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孟庆玉:

本院受理原告刘占才诉被告孟庆玉,第三人孙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406号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72万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付佳:

本院受理原告祁翔飞起诉被告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公告费、诉讼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内蒙古亿金镕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和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7077元,及利息174760元(以借款本金137077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9日至2019年7月28日,月利率按1.5%计算),本息合计311837元,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按1.5%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刘强:

本院受理原告贾二军诉被告刘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995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共计4439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欠款4439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0)内0602民初4995号裁定书(转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时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1日

胡德格吉日呼:

本院受理原告郭喜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1日

宋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原告郭喜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1日

吴五斤:

本院受理原告郭喜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1日

内蒙古大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广芬诉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内蒙古大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杜广芬借款1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内蒙古大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七宝: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七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七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农机欠款8200元,支付利息5068元。案件受理费328元,由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6元;由被告七宝负担13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超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杨锋、王建波: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贾利文、银拉第、杨锋、王建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3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目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苏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利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博、巴彦淖尔鸿宇物流公司、闫金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2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苏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利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复支付的运费13500元。案件受理费69元、公告费400元,由苏博承担46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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