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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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胡飞:

本院受理高苗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383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9)内0121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胡飞、董成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高苗苗借款本金215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1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高苗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胡飞、董成根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张雨晨:

本院受理石晓宇诉张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22民初23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0)内0822民初2349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9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23日

赵冬冬、王雪梅:

本院受理高志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323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2019)内0121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赵东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高志刚借款本金65000元;二、驳回原告高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赵东东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苏常喜:

原告赵红霞与被告苏常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常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红霞借款本金181080元;二、驳回原告赵红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赵红霞负担378元,由被告苏常喜负担432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白金刚、杨贺西格:

本院受理科左中旗双喜农机配件商店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9月23日

白金刚:

本院受理科左中旗双喜农机配件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白金刚名下发动机号码为52380229号自走式玉米收获机一台;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等。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张乌有根、金宝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杰辉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杰辉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赊购化肥款本金17200元及利息15136元(17200元×0.02元×44个月、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止)本息合计:32336元;2、要求二被告按本金17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黄庆友、高开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锁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锁柱的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6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胡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德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高德全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余车斗款本金1800元,(已还5000元);2、给付利息:(从200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1800×140个月月利率×1.283%元=3233.16元),本息合计:5033.16元;3、给付利息从起诉后从2020年9月1日起以本金1800元为基数,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283%继续计算的利息(本随利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杨巴根那、张全、文怀忠、白永光、白玉堂: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杨巴根那给付贷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59787.50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2020年8月11日以后按本金50000元计算利息,利率按执行利率年息4.35%基础上上浮50%计算,直至贷款实际偿还完为止;2.要求被告杨巴根那贷款担保人张全、白玉堂、文怀忠、白永光对以上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相关的其他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张全、杨巴根那: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51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白玉堂、张全、文怀忠、杨巴根那、白永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要求:一、要求被告白玉堂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17394.56元(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2020年8月11日以后按本金50000元计算利息,利率按执行利率年息6.09%基础上上浮50%计算,直至贷款实际偿还完为止;二、要求被告张全、文怀忠、杨巴根那、白永光对以上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要求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及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费用。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白永光、杨巴根娜、文怀忠、白玉堂、张全: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1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被告白永光、杨巴根娜、文怀忠、白玉堂、张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要求被告白永光给付贷款本金50000元,给付利息9280元,本息共计59280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2018年8

月11日以后,按本金50000元计算利息,利率按执行利率年息4.35%基础上上浮50%计算,直至贷款实际偿还完为止;二、要求被告白永光贷款担保人张全、白玉堂、文怀忠、杨巴根那对以上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范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薛临河诉你和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但因薛临河对(2020)内0121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依法受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立案庭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张英: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1856号原告石磊诉被告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英公告送达本院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张英: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1858号原告李毛毛诉被告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英公告送达本院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周宝强:

本院受理原告白越平诉被告周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72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王长安:

本院受理原告唐玉福与被告王长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1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王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强诉被告王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1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韩华泉: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诉被告韩华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韩华泉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27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席生、朝鲁孟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席生、朝鲁孟格日乐、钱润成、李树英、钱当成、郝改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贾海龙: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鹏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贾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615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中昱估字【2020】第0082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任浩:

本院受理刘春梅诉任浩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任浩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5号绿地中央广场五期2号楼13层1304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1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白金英、李春鹭:

本院受理张斌、赵雪梅诉白金英、李春鹭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15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白金英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光彩路滨江花园5号楼1层6单元601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1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内蒙古普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珠海新高区九圆热交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内蒙古普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88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曹巍:

本院受理原告郭桂仙诉曹巍(2020)内0125民初956号离婚纠纷一案,电话联系、直接送达均无法联系到你,经你户籍地武川县上秃亥乡黑沙兔村委会证明你早已不在村居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李海根:

本院受理原告苏双红诉李海根(2020)内0125民初929号离婚纠纷一案,电话联系、直接送达均无法联系到你,经你户籍地四子王旗东八号乡高家沟村委会证明你早已不在村居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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