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莲、喻意:
本院受理原告周八十二与被告喻意、张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喻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八十二借款本金150000元以及利息174000元(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喻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巴特尔、包头市跃隆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与被告巴特尔、包头市跃隆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2020)内0102民初4374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杨建军: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杨建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普通消费本金860796.55元,利息1075443.97元,还款违约金318867.32元,其他费用800元(利息、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9月9日,2019年9月9日之后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88元;3.本案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被告使用后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39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周智: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恒诉被告周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志恒借款本金33万元,并以33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志恒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周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张海云、黄花连: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民与被告张海云、黄花连、边谊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霞诉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47件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854号之一等147件案件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李栓栓、张润桃: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俊诉被告李栓栓、张润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拴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利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8108.34元,合计人民币508108.34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50万元计算,利率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利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888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061元,由被告李栓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燕翔:
本院受理原告谢永诉被告燕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燕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谢永租房保证金3000元。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燕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张如霞: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与张如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杨楠:
本院受理闫海霞诉尚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任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祁海峰诉内蒙古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53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22日
赵巴力吉尼玛(别名巴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益农农资商行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59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巴力吉尼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益农农资商行债务款本金人民币4980.00元,并从2017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白卫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卫东与你、安年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蛮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多军、徐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杨振仓与被告多军、徐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魏永章:
本院受理原告刘德平与被告魏永章、韩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0)内0826民初178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0年9月22日
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春霞、张春如申请宣告曹进春失踪一案。申请人张春霞、张春如,曹进春(男,1985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150121198508062031)系申请人同母异父的弟弟。曹进春自2010年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因申请人的母亲吴翠灵于2019年9月22日因交通事故去世,申请人需办理交通事故遗留问题。下落不明人曹进春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曹进春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曹进春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曹进春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