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别名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益农农资商行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59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益农农资商行债务款本金人民币9090.00元,并从2016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必如: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镇利源商店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27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必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镇利源商店债务款本金人民币3680.00元,并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1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吴海清:
本院受理原告白秀琴与被告吴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吴海清: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与被告吴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柳耀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培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李秀勇:
本院受理原告张益东与被告李秀勇、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柴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柴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李佰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李佰享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吴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吴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霍志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霍志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申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申鑫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黄佳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黄佳琪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周瑞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周瑞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赵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赵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杨香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杨香桃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朱福桩、包玉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朱福桩、包玉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巴德玛:
本院受理原告付真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4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陈榕轩:
本院受理申诉人陈榕轩与被申诉人李国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刘世武、魏玉花: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二人及张来锁、何金娥、陈伟、王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世武、魏玉花返还借款本金199034.37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罚息;被告张来锁、何金娥、陈伟、王文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六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李润:
本院受理原告何成福诉被告李润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何成福代偿款36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清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刘奇(又名刘柏妨):
本院受理原告朱彦闻诉被告刘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奇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朱彦闻借款21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从2009年6月6日起至清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马梦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鑫伟与被告马梦阳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高鑫伟对本院作出的(2020)内080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王禄:
本院受理原告王东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原临狼路区法院旧址)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张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英、吕奋明、张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白来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申四朱、刘巧凤、王晓明、白来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王锦程、康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利峰、王文强、王锦程、康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宋福娜:
本院受理原告王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0年9月22日
贾平元:
本院受理原告田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武川县人民法院6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武川县丰益隆农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富彪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武川县人民法院6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