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生: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224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九原支行诉宋小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李晓辉、王静、杨二宽: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居然支行与被告李晓辉、王静、杨二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李晓辉、王静、杨二宽: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通顺支行与被告李晓辉、王静、杨二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王学成、赵胜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王学成、赵胜花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3月20日的借款本息542111.43元,并支付从2020年3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利率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150%计算);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康向东、王明: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辛建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枝梅诉被告辛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王岗兵、辛巧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岗兵、辛巧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你们不在家中居住,经多方查找,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申请人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评估拍卖你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121执24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王岗兵位于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新建路北昌宏新区大门东8号和9号房地产(内中昱估字【2020】第0078号)估价报告。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岗兵所有的以下房产进行拍卖: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新建路北昌宏新区大门东8—9号。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玉妞:
本院受理原告包永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玉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永乐借款本金人民币16350.00元,并从2012年9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包永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鲁双宝: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鲁双宝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张丽霞借款本金人民币27200.00元,并从2017年12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张丽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乌日汗:
本院受理原告风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王博:
本阬受理的朱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玉祥: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镇利源商店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玉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舍佰吐利源商店债务款本金人民币12666.00元,并从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张云: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双庙高海蔬菜水果生熟肉食店与被告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0)内0826民初1986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陆向军、李培仁:
本院受理原告魏召银与被告陆向军、李培仁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白丰光: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益农农资商行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丰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益农农资商行债务款本金人民币3540.00元,并从2015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1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商都县利欣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都县利欣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9月22日
吴七十五: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金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159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郭永全:
本院受理原告杨慧敏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崔继成、高翠平:
本院在执行刘建明申请执行崔继成、高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9)内0802执恢20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张瑞清: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瑞清、刘元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29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董台拴:
本院受理原告安锦平诉董台拴(2020)内0125民初93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电话联系、向你户籍地武川县西乌兰不浪镇前母号村3号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均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代双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代双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5400.00元,并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高锐钢:
本院受理原告张石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张世海:
本院受理原告郭玉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冀忠厚、王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莉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
王书平、赵金梁、史美连、张有白、高桂英、刘凤凤: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2189号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王书平、赵金梁、史美连、张有白、高桂英、刘凤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