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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7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22

“把脉问诊”找原因 “对症下药”解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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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讯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3月5日,被告购买了原告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辽河镇某村的房屋,并签订了《农村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交付原告房款。2019年8月,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与土地征用补偿办公室发布征用通知,涉案房屋列入征用范围。2020年1月,原告以房屋买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村房屋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原告交付被告房款。

承办法官向村委会、房产局、不动产登记局、房屋征收与土地征用补偿办公室调取证据。召开庭前会议,弄清楚原告起诉的真实目的。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分别做原被告的释明工作,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当场履行给付。

(刘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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