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近日,呼和浩特市政府办公室制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要求,购买服务对象为具有呼和浩特市户籍且常住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购买服务:65周岁以上城乡特困分散供养人员;8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人;城乡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7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扶老人、独居老人;70周岁以上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者、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90周岁以上老人。
《实施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与呼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65周岁以上城乡特困分散供养人员,8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的老人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城乡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分别按每人每月150元、20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7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扶老人、独居老人按每人每月7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70周岁以上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者、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90周岁以上老人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