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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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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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风春: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崔二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农资款本金9287元、利息9287元,本息合计185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崔玉裕、张伟国、张传波、杨海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崔玉裕给付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3816.68元,本息合计63816.68元(截止2020年8月11日),2020年8月11日后,按本金5万元计算利息,利率按执行利率年息6.09%基础上上浮50%计算,直至贷款实际偿还完为止;2.要求被告张伟国、张传波、杨海江对以上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的其他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王洪胜、王福江、郭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王洪胜给付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1761.31元,本息合计61761.31元(截止2020年8月11日),2020年8月11日后,按本金5万元计算利息,利率按执行利率年息4.35%基础上上浮50%计算,直至贷款实际偿还完为止;2.要求被告王福江、郭永明对以上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的其他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王会成、王守君、朱长江、杨海龙、杨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王会成给付贷款本金45812.89元、利息8950.95元,本息合计54763.84元(截止2020年8月11日),2020年8月11日后,按本金5万元计算利息,利率按执行利率年息4.35%基础上上浮50%计算,直至贷款实际偿还完为止;2.要求被告王守君、朱长江、杨海龙、杨海峰对以上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的其他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王会永、王守杰、杨有、崔玉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王会永给付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9464.87元,本息合计59464.84元(截止2020年8月11日),2020年8月11日后,按本金5万元计算利息,利率按执行利率年息4.35%基础上上浮50%计算,直至贷款实际偿还完为止;2.要求被告王守杰、杨有、崔玉坤对以上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的其他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王守杰、王会永、杨有、崔玉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王守杰给付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9312.62元,本息合计59312.62元(截止2020年8月11日),2020年8月11日后,按本金5万元计算利息,利率按执行利率年息4.35%基础上上浮50%计算,直至贷款实际偿还完为止;2.要求被告王会永、杨有、崔玉坤对以上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的其他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王守君、王会成、朱长江、杨海龙、杨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王守君给付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3804.00元,本息合计63804.00元(截止2020年8月11日),2020年8月11日后,按本金5万元计算利息,利率按执行利率年息4.35%基础上上浮50%计算,直至贷款实际偿还完为止;2.要求被告王会成、朱长江、杨海龙、杨海峰对以上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的其他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萧贵臣: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新诉被告萧贵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萧贵臣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31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布仁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静怡诉被告布仁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40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李国萌、邵海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诉被告李国萌、邵海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88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李国萌、邵海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诉被告李国萌、邵海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89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金强:

本院受理原告马斯琴诉被告金强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07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武杰:

本院受理原告潘一飞诉被告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潘一飞对(2020)内0105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王占东:

本院受理于振水诉王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包长林:

本院受理温佩荣诉包长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内蒙古泛华朝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汤姆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泛华朝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王存仙、陈爱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永平、乌仁其木格、吴俊龙、王文锦、王存仙、陈爱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8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64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8日

王常锁: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正月诉被告王常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常锁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69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8日

祁召才、刘晓敏、闫慧珍、赵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泉支行与被执行人田宇、肖燕和你们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16)内0105执321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资产转让合同等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11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8日

翟光辉:

本院受理包淑娟申请执行翟光辉、杨红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24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翟光辉所有的位于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秋实璟峯汇A座B座裙房A2商业19层B座1917房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8日

尔定生:

本院受理云栋申请执行尔定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187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尔定生所有的手机号码15598077777)。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8日

郑河山、汪霞:

本院受理杨梓诉郑河山、汪霞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562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郑河山、汪霞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开发区东润豪景Ⅱ期东方维也纳A5幢1单元901(西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1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8日

杨成、张敏:

本院受理王泽锋申请执行杨成、张敏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81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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