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永青、刘玉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永青、刘玉珍、张建国、胡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赵晓瑞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由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东名称为赵晓瑞、账号为1000101800000000008995、股金证号码0101428607,截至2020年05月13日股数金额142659.32元,开户日期2008年10月10日的股金证,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08月31日判决:宣告由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东名称为赵晓瑞、账号为1000101800000000008995、股金证号码0101428607、截至2020年05月13日的股数金额142659.32元、开户日期为2008年10月10日的股金证无效。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武昱成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由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东名称为武昱成、账号为1000101800000000457984、股金证号码0101424118,截至2020年05月13日股数金额34238.48元,开户日期2008年12月09日的股金证,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08月31日判决:宣告由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东名称为武昱成、账号为1000101800000000457984、股金证号码0101424118、截至2020年05月13日的股数金额34238.48元、开户日期为2008年12月09日的股金证无效。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樊成义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由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东名称为樊成义、账号为1000101800000000001840、股金证号码0101429812,截至2020年05月12日股数金额35379.76元,开户日期2008年07月21日的股金证,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08月31日判决:宣告由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东名称为樊成义、账号为1000101800000000001840、股金证号码0101429812、截至2020年05月12日的股数金额142659.32元、开户日期为2008年07月21日的股金证无效。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徐全伴、李刚小、王振华、邢俊生、郭改林、马利英、高兰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860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鑫源支行诉徐全伴、李刚小、王振华、邢俊生、郭改林、马利英、高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186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徐全伴、李刚小、王振华、邢俊生、郭改林、马利英、高兰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862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鑫源支行诉徐全伴、李刚小、王振华、邢俊生、郭改林、马利英、高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186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徐全伴、李刚小、王振华、邢俊生、郭改林、马利英、高兰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867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鑫源支行诉徐全伴、李刚小、王振华、邢俊生、郭改林、马利英、高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18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高伟、高勇、庄建军、李玉莲、王红霞、高月凤: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869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高伟、高勇、庄建军、李玉莲、王红霞、高月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18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刘勇、高美、赵智华、郭文庭、郭文忠: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041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刘勇、高美、赵智华、郭文庭、郭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20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红梅、许微、任洪奇、郭俊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051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鑫源支行诉红梅、许微、任洪奇、郭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205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吴万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经营者:白玉桩)诉被告吴万宝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万宝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经营者:白玉桩)货款本金10655.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欠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双锁: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经营者:白玉桩)诉被告双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双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右中旗鑫丰种子经销中心(经营者:白玉桩)欠货款本金1134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欠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吴明亮、包达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与你们及被告呼格吉乐吐、包梅兰、海山、通拉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呼格吉乐吐、包梅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借款本金12848.82元,支付利息4463.68元,合计17312.50元;二、被告呼格吉乐吐、包梅兰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6%计算自2020年1月5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海山、通拉嘎、吴明亮、包达古拉对上述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78元,由被告呼格吉乐吐、包梅兰、海山、通拉嘎、吴明亮、包达古拉负担633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负担145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李宝全(又名李宝泉):
本院受理原告王敖特根白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李宝全偿还原告王敖特根白尔借款本金10000元;2.被告李宝全给付原告王敖特根白尔借款利息12600元,并给付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从2020年3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李宝全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李丁柱、王斯琴(又名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吴扎力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李丁柱、王斯琴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扎力根借款本金125050元;2.被告李丁柱、王斯琴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扎力根借款利息45486元;3.驳回原告吴扎力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丁柱、王斯琴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吴长青: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212号原告蔡永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永恒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7031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2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9月18日
赵龙棠、刘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164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9999元,给付利息52338.26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3.要求二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要求被告(担保人)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吴斯日古楞、王玉宝: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001号原告科左中旗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8000元,给付利息47400元(158000元×20‰×15个月,从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本息合计:205400元;2.2020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给付之日止;3.案件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王海军: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012号原告开鲁县街基镇华丰农资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王海军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649元;2.要求被告王海军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海军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王海军: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016号原告梁敏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王海军偿还借款本金23600元;2.要求被告王海军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海军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王海军: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5014号原告梁敏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王海军偿还两笔借款本金15000元,给付利息26625元,本息合计:41625元;2.要求被告王海军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海军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杨乐、王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辛建儒、刘宇宏、李杰、杨乐、王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