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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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树林、钟婷:

本院在执行张启才申请执行王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送达(2018)内0826执975号执行裁定书、(2020)内0826执恢117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0)内0826执恢117号报告财产令、(2020)内0826执恢11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树林与钟婷共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居然家园C2—4—432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0—0004428,建筑面积:109.15㎡)予以查封、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们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达杭锦后旗陕坝镇居然家园C2—4—432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做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们于现场勘验后一个月内来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我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张磊,邵华,冯伟珑,祁俊丽,霍志远: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邵华,冯伟珑,祁俊丽,霍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李平、罗占海、罗新丽、马兰平: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638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平、罗占海、罗新丽、马兰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63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曹勇,胡志伟,董丽霞,赵永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勇,胡志伟,董丽霞,赵永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张磊,邵华,冯伟珑,祁俊丽,霍志远: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邵华,冯伟珑,祁俊丽,霍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李冰、陈厚、周福祥、赵国利: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728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冰、陈厚、周福祥、赵国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72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周浩,张艳,刘爱军,黄晓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浩,张艳,刘爱军,黄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辛霞,兰志强,李迎春,沈维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霞,兰志强,李迎春,沈维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吴文越,汤高峰,石昊亭,袁继国,赵美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越,汤高峰,石昊亭,袁继国,赵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徐伟,石磊,闫玉宽,魏春雨: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伟,石磊,闫玉宽,魏春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张荣荣、徐崇卫、牛亚斌、贾红霞: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789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荣荣、徐崇卫、牛亚斌、贾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郁宽河,郭永明,包头市地友种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蒙田种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通顺支行与被告郁宽河,郭永明,包头市地友种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蒙田种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张白,宁二荣,包头市地友种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蒙田种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通顺支行与被告张白,宁二荣,包头市地友种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蒙田种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与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张磊、张桂梅、李建军、王秀丽、苏志强: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914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张桂梅、李建军、王秀丽、苏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91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候春梅、张有花、王金罗、田三军、苗向东: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005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与被告候春梅、张有花、王金罗、田三军、苗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刘雨民、杨佳红、王玉英、王金金、苏玉文、赵喜梅: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027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荣支行负贵人与被告刘雨民、杨佳红、王玉英、王金金、苏玉文、赵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吴波、王生、王贵、刘艳梅、张瑞芬: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670号的原告包头市东河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波、王生、王贵、刘艳梅、张瑞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狄勇、张惠芳、戢文清李国栋、陈爱民: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995号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狄勇、张惠芳、戢文清李国栋、陈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吕宝宏、赵智华、郭文庭、郭文忠、郭文霞: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040号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宝宏、赵智华、郭文庭、郭文忠、郭文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成格乐(又名青格乐):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637号原告红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给付利息12400元;2.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包金宝、斯琴格日乐: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638号原告红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450元,给付利息20956元;2.利息以845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3.案件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张葛良: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978号原告甄艳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给付利息15600元;2.自2018年1月10日起借款60000元按0.02元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为止;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三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121执10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2020)内0121执1065号《执行裁定书》,通知你履行(2018)内0121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穆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聂宇、赵文娟诉你与周慧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得执行托克托县双河镇托克托大街东段农科院10号房屋(房权证:托克托县字第180021500217号)。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穆海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张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许金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永亮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许金光借款83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许金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50元,由被告张永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蛮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史艳艳:

本院受理原告赵建诉你、吕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4民初426号民事裁定书、(2020)内0104民初4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20)内0104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104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赵剑波:

本院受理原告任志斌诉被告赵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剑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任志斌借款本金20000元,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900元,本息合计20900元,2020年4月1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继续计算直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你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8日

张宏伟:

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4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宏伟给付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农机款63645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农机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6364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1392元,由被告张宏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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