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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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6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乐、王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辛建儒、刘宇宏、杨乐、王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李瑞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瑞祥于2014年9月11日签定的编号为Q YYS-043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李瑞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公园仰山小区6幢3单元501号的房屋;三、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李瑞祥返还购房款129070.07元;四、被告李瑞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交通费3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10元,由被告李瑞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许俊生: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许俊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7102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9月18日

万艳娥、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万艳娥、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24执10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5)鄂托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冯井生:

本院受理苏福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4500元并承担利息1944元,合计6444元;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逾期将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3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赵宏双、冯小小: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宏双、张丽杰、颜树成、冯小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42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丽杰、颜树成的起诉,并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宏双给付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农机款56048.50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农机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56048.50元为基数,按月利1.5%计算的利息。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冯小小对被告赵宏双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案件受理费2515元,由原告通辽市富邦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42元,由被告赵宏双、冯小小负担1273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徐秀:

本院受理原告赤峰元宝山大黑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秀欠原告赤峰元宝山大黑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6292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137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73元,由被告徐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杭锦后旗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送达(2019)内0826执恢62号之二、三执行裁定书,拍卖你公司所有位于杭锦后旗蒙海镇工业园区的房屋一套及土地一宗(产权证号:105031202745号,面积2494.44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杭国用2012-506-02-2147号,土地使用面积99928.9平方米)上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公告通知拍卖有关事宜。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测绘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择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评估现场勘验,通知你于现场勘验后一个月内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赤峰永捷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赤峰元宝山大黑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赤峰永捷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赤峰元宝山大黑山煤炭有限责任公司1554227.35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1878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188元,由被告赤峰永捷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鲍二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鲍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183130.43元,并支付以实际欠款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鲍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交通费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9元,由被告鲍二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张勇: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36000元及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计算至2020年5月9日为786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薛成龙: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薛成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7102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康继梅、康向东、李美玲、高伊军、贺海霞、白杰、辛叔林、康海燕、白子云、辛歴、余生文: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康继梅、康向东、李美玲、高伊军、贺海霞、白杰、辛叔林、康海燕、白子云、辛歴、余生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支付欠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付向峰、李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锦绣苑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付向峰、李丽平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4月22日的借款本息12522.67元,并支付从2020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裴天伟、王喜文、陈超、韩兵、高俊玲: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1237、12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李玉生:

本院受理原告徐慧珍与被告李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鄂尔多斯市晋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杨霞、杨中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鄂尔多斯市晋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借款本金17429891.53元;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鄂尔多斯市晋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的范围内对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杨霞、杨中河对上述全部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750元中的68569.62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负担,其余113180.38元和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晋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圣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杨霞、杨中河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0年9月18日

岳泉、宋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力恒达农机经销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温军、马小彬、冀亮、赵喜梅: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1265、12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高文彬、陈敏、李东飞、李世云、郝东林:

本院受理段娜、吴芳牛、许翠子、吴志恒申请执行你们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624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4执3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段娜、吴芳牛、许翠子、吴志恒给付各自承担的赔偿款,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另,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陈敏名下车牌号为蒙KN 0115别克牌汽车一辆及账号为6229760580500203302的银行账户,向被执行人陈敏公告送达(2020)内0624执32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世云名下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6居委30栋29号房产,向被执行人李世云公告送达(2020)内0624执32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已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同舟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78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五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0年9月18日

马福生、鲍仙仙:

本院受理原告李满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0)内0824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内蒙古天九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二宝、刘俊东与被告内蒙古天九矿业有限公司、沈立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82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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