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兵、李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与任永强、高彩霞、王瑞军、吕小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一、被告王瑞军、吕小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80.57元,利息7793.38元,本息合计87773.95元;二、被告陈海兵、李丽英、任永强、高彩霞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李军: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李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军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48182.55元(包含普通分期本金36739元,普通消费本金11443.55元),利息44141.92元(包含分期利息32535.40元,消费利息10619.04元,取现利息987.48元),费用9624.01元(包含取现手续费8元,还款违约金9094.01元,其他费用522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2日,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照《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申请表(内蒙古专版)》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2.判令被告李军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复利(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照《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申请表(内蒙古专版)》约定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被告开卡使用后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5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内蒙古春来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魏德明与被告内蒙古春来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及从2014年1月28日暂计至2020年6月2日的违约金152856元,并从2020年6月3日起每日支付违约金66元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材料供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为被告供应木材,但被告并未按约定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如诉请。)、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8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张晶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张晶晶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王风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王风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张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张海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张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张翔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房凤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房凤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张永青、夏书欣:
本院受理的郝杰申请执行张永青、夏书欣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永青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宝成嘉苑2号楼13层1单元1304号房屋进行评估。即内鼎佳(价)[2019]第047号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宝成嘉苑2号楼13层1单元1304号市场价值1556655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现公告送达(2020)内0102执恢361号拍卖裁定书及内景通估字[2018]第0663号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张永青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宝成嘉苑2号楼13层1单元1304号房屋,评估价为1556655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323157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10%。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起拍价降价15%。首次拍卖流拍后本院将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并在符合条件时变卖,后续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信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李牡丹:
本院受理原告姜平诉被告赵红军、李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15000元,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张贵军:
本院受理原告郭超诉被告张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贵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郭超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2019年1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二、被告张贵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郭超借款利息27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李时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朱文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程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力诉被告通辽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魏淑玲、程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王艳伟:
本院受理原告毛红丽诉被告王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通
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谢相龙、陈丽媛: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福泉诉被告谢相龙、陈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2222民初310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吐列毛杜法庭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7日
包梅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李占东、李敏: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占东、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占东、李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50000元、给付2020年5月11日前产生的利息15334.22元,2020年5月12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975418‰继续计算直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为止;二、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岳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巧诉被告岳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岳永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淑巧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4月17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白龙、辛月:
本院受理原告张彩军诉被告白龙、辛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白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张彩军借款本金35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彩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刘柱、王凤兰:
本院在执行李振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恢724号执行通知书;(二)、(2020)内0602执恢724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20)内0602执恢7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凤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付通账户内16614.9元;(四)、(2020)内0602执恢7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凤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付通账户内16614.9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五)、(2020)内0602执恢724号限制消费令;(六)、(2020)内0602执恢7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凤兰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王保全、王云山: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平诉被告王保全、王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541号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5万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刘良: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良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良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64362.8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4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张煦明、郭耀峰、李凤飞: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诉被告闫锋、张学军、张煦明、郭耀峰、第三人李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闫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张学军、张煦明、郭耀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张学军、张煦明、郭耀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闫锋追偿;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1840元,由被告闫锋、张学军、张煦明、郭耀峰共同负担;五、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送达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8日
内蒙古荣腾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托克旗蒙天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荣腾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