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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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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瑞、郭新利、陈桂芬、刘金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王俊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新利、陈桂芬、王俊瑞、刘金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王俊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树、王俊瑞、郭新利、陈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杨淑兰、郭超:

本院受理内蒙古融成玉米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中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乾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罕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凤兰、郭培军、徐乾东、北京聚天诚商贸有限公司、刘建成、郭培娟、郭培忠、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支付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高青曼、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伊旗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支行诉被告高青曼、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伊旗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支付欠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鄂尔多斯市隆成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晓明、杨慧、鄂尔多斯市雅达环保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昌盛置业有限公司、兰虎成、刘海霞、兰虎彪、纪晓娟: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贾翠英: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与被告贾翠英、王方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王作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青青。王作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9月16日

张英: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与被告孙立军、张英、刘林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9月16日

张汉禄: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凤林、陈翠萍、张汉禄、刘海威、刘月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9月16日

马栓柱、美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右旗支行与被告马栓柱、美花、杜建国、王建英、李永乐、于鲜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4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右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9月16日

马栓柱、美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右旗支行与被告杜建国、王建英、马栓柱、美花、李永乐、于鲜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4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右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0年9月16日

程玉霞、康德: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双喜、程玉霞、张建军、康德、张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张生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生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史宪宇: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诉被告史宪宇、胡笳、丁永和、杨丽君、孙志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葛占圣、谢永玲:

本院受理原告范虹与你们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韩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峰与被告韩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雍爱萍(曾用名雍爱平)、周秋婷:

本院受理原告李惠珍与被告呼和浩特铁路局房产管理所临河分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周秋林、周秋梅、雍爱萍、周秋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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