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洪:
本院受理黄巴特尔诉你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金星鸿业电梯技术有限公司与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金星鸿业电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递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云晓霞: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云晓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9056.58元、利息41127.72元、费用407144.52元(违约金、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8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共暂计507328.8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原告申请办理公务卡,2013年11月原告通过申请,向被告发放额度为6.5万元的公务卡。被告使用该公务卡消费后未按时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2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祝洪伟: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祝洪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817.91元、利息13736.55元、违约金133314.45元(违约金、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共暂计166868.9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原告申请办理公务卡,2014年12月原告通过申请,向被告发放额度为2万元的公务卡。被告使用该公务卡消费后未按时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2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王再山: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再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8874.38元、利息27269.21元、违约金243033.43元(违约金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曰,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共暂计309177.0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原告申请办理公务卡,2013年12月原告通过申请,向被告发放额度为3.9万元的公务卡。被告使用该公务卡消费后未按时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2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刘文祥: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刘文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538.32元、利息14575.88元、违约金125609.4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共暂计159723.6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原告申请办理公务卡,2014年3月原告通过申请,向被告发放额度为4万元的公务卡。被告使用该公务卡消费后未按时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2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唐开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唐开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6146.63元,其中欠款本金49091.83元,利息5927.53元,还款违约金5960.55元,其他费用5166.72元(除本金外其余各项暂计算至2020年2月24日,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973.0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被告开卡使用后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4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徐海玉、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徐海玉、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1428.33元,其中欠款本金24442元,利息1146.81元,还款违约金2906.48元及其他费用2933.04元(除本金外其余各项暂计算至2020年2月24日,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在担保范围内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282.34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装修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透支额度50000元,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装修分期保证金质押合同》,对前述债务提供全程质押担保。后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了透支额度,第一被告透支消费后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第二被告应当在担保范围内就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4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杜文垒: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杜文垒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8553.24元,其中欠款本金36256.85元,利息6911.84元,还款违约金5384.55元(除本金外其余各项暂计算至2020年2月24日,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265.8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原告申领了信用卡,被告激活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4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佟海全、海莲、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佟海全、海莲、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1428.33元,其中欠款本金24442元,利息1146.81元,还款违约金2906.48元及其他费用2933.04元(除本金外其余各项暂计算至2020年2月24日,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第三被告在担保范围内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452.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2日,原告与第一、第二被告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装修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第二被告提供透支额度80000元,同日,原告与第三被告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装修分期保证金质押合同》,对前述债务提供全程质押担保。后原告向第一、第二被告提供了透支额度,第一、第二被告透支消费后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第三被告应当在担保范围内就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赵明星: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赵明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1571.2元,其中欠款本金29550元,利息6747.4元,还款违约金5273.8元(除本金外其余各项暂计算至2020年2月24日,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973.0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原告申领了信用卡,被告激活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5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崔虎义: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崔虎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404.88元,其中欠款本金37308.29元,利息6561.63元,还款违约金6534.96元(除本金外其余各项暂计算至2020年2月24日,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224.6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2年2月28日向原告申领了信用卡,被告激活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5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冯荣: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冯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41156.57元,其中欠款本金29929.82元,利息4332.2元,还款违约金6894.55元(除本金外其余各项暂计算至2020年2月24日,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739.5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原告申领了信用卡,被告激活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4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孙卫国、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孙卫国、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3880.95元,其中欠款本金34130元,利息2702.29元,还款违约金3717.46元及其他费用3331.2元(除本金外其余各项暂计算至2020年2月24日,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247.41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装修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透支额度50000元,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装修分期保证金质押合同》,对前述债务提供全程质押担保。后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了透支额度,第一被告透支消费后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第二被告应当在担保范围内就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4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贾若芳、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贾若芳、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1861.78元,其中欠款本金24984元,利息2065.76元,还款违约金1814.64元及其他费用2997.38元(除本金外其余各项暂计算至2020年2月24日,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就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欠款本息在担保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950.28元,其中欠款本金8981.46元,利息2263.09元,还款违约金1705.73元(除本金外其余各项暂计算至2020年2月24日,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153.5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装修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透支额度50000元,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装修分期保证金质押合同》,对前述债务提供全程质押担保。此外,被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原告申领了信用卡用于日常消费,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了透支额度,第一被告透支消费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第二被告应当在担保范围内就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5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
陈斯琴、何召日格吐、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陈斯琴、何召日格吐、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0179.09元,其中欠款本金32386元,利息1038.03元,还款违约金2556.79元及其他费用4198.27元(除本金外其余各项暂计算至2020年2月24日,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第三被告在担保范围内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990.0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9日,原告与第一、第二被告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装修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第二被告提供透支额度60000元,同日,原告与第三被告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装修分期保证金质押合同》,对前述债务提供全程质押担保。后原告向第一、第二被告提供了透支额度,第一、第二被告透支消费后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第三被告应当在担保范围内就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4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6日